本篇文章2440字,读完约6分钟

法治周末记者蔡长春

近年来,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多,行业内曾经出现过“侵权容易侵犯维权”的奇怪形象。

“整个避难港的滥用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 腾讯企业法务综合部张元胄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京东企业法务部法律顾问严少敏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最早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避难港大致体现在中国的侵权责任法、《新闻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

张元胄说,涉嫌侵权的企业经常将其中的“通知删除义务”定为自己的罪行,通常,如果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就可以不再追究责任,这相当于实际上为不法分子打开了方便的大门

“基本上存在限制避风港的红旗。 也就是说,“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道利用互联网服务侵犯别人的民事权益时,几乎不能免除避风港”,但在这里“知道”的标准还没有充分确定。 ”。 张元胄说。

张元胄还认为避难港的大体所谓“适时采取必要措施”也没有给予确定的时间限制,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将在今年上半年之前公布。 ”参加这次修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威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个司法解释将对避难港的大体和红旗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以往的规则是“太宽了”

朱威告诉法治周末的记者,美国1998年创建的避难港大体上是为了回避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其本来的目的很大。

严少敏说,中国后来引进了这个避风港,在年公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有避风港大体的最新规定。 即,“互联网顾客有权利用互联网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受害者有权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切断链接等必要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互联网顾客承担连带责任。 ”。

“被滥用的“避风港大体上””

“其实从避风港几乎诞生之日开始,就是一把双刃剑。 ”。 朱巍显示。

朱威告诉法治周末的记者,在当时网络技术刚刚兴起的背景下,根据读者人数的庞大和新闻交流的频率,读者入驻的东西很多,作为网站无法审查。 因为如果不适用避难港,大体上当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真的很难承担很多责任。

“被滥用的“避风港大体上””

“但是,一旦出现避难港的规则,马上就被滥用了。 ”朱威说:“避难港大致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删除复印件可以免责。 但是,互联网本身具有很强的虚拟性,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不是实名制。 这个读者可以注册多个账户。 一个账户被删除后,可以用另一个账户再次入住。 ”。

“被滥用的“避风港大体上””

朱威认为这在今天的网络视频侵权事件中依然广泛出现。 比如,建立非法经营的盗版视频网站,自己不是购买版权,而是注册多个账户冒充顾客,表面上以p2p的形式制作盗版电影,受益匪浅。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权利人注意到了,也不能立即起诉相关的侵权网站。 因为必须按照避难港的大致规定,首先通知删除。 ”。 朱威分解认为:“侵权网站的方法是通过删除副本来免责,另一方面,经常用其他新帐户制作相同的副本,继续侵权行为。”

“被滥用的“避风港大体上””

因此,美国国会制定了关于限制滥用避难港规则的条款,即红旗。

“红旗大体上是指,在某种侵权行为已经像红旗一样展开的时候,不能再看了,但这种表现实际上很模糊。 ”。 张元胄说。

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有红旗大致的最新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知道互联网用户利用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该互联网用户。

“这两个大概的规定显然太宽泛了。 ”张元胄说:“例如,没有明确规定,接到通知后经过多长时间删除都不会构成侵权。 现在网络的传播速度这么快,如果放任一天以上,对权利者的侵害有可能在几何学上倍增”。

新规则细化侵权的多个因素。

“避难港大体上是适用于民事侵权事件的大体,现实情况比较多,复杂,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对于普遍的问题,可以提出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无处不在的邱志英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搜狐动画高级法务部长吕长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底已经发布了《法律适用于审理侵犯新闻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 其中,确定了“知道”和“知道”的侵权行为是什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被滥用的“避风港大体上””

“即将发布的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侵权司法解释参考了至今为止的许多相关内容,进一步决定了通知删除的要求、删除情况、网站采取必要措施的步骤、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红旗规则等副本 朱巍显示。

朱威表示,其中包括推荐、排名、编纂、整理等情况下,相关网站不经过通知删除环节,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朱威说,迄今为止避风港的大体和红旗的大体解释条款只适用于侵犯著作权,但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将其适用于更宏观的层面,即所有网络侵权行为。

“及时”的期限不正确

但是,朱威承认,在这次修改法中,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范围还不容易制定具体的限制规定。

朱威说,虽然修法成员多次开会讨论这个问题,但他的个人也参考了几乎能找到的国内外资料,规定韩国在网络版权范围内采取措施的时间是24小时365天,此外还限制了这一点

“所谓‘及时’的规定,并不是时间越长越好,当然也不是越短越好”朱巍分解。

朱威认为:“时间太长,当然容易影响权利者的维权效果,时间太短会给网站带来很大压力,来不及验证直接删除,反而容易侵犯读者的表达自由。”

“其实这样的规定等于把对《及时》的解释权留给法官,给予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 具体问题需要具体解体”。 朱巍显示。

另外,朱威告诉法治周末的记者,新的司法解释也相对确定红旗中的“知道”。

例如,复印件是读者入住的,但如果网站上有复印件整理或刊登在首页上,避难港几乎不适用。

“由于已经有人为参与的因素,所以不需要通知网站,网站必须承担直接相关责任。 ”。 朱巍显示。

朱威认为,这样做将对网络侵权行为起到更严厉的抑制作用。 如果由此对不法分子形成更强的威慑力,显然比事后的责任更有特点。

“对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来说,往往不是事后赔偿和道歉,主要是阻止其扩散,最好的情况是防患于未然。 ”。 中国网络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标题:“被滥用的“避风港大体上””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35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