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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美国的“911”事件,还是近年来世界各地频繁发生的许多恐怖主义事件,都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无论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层面的反恐国际条约,还是世界各国的刑法典和反恐怖主义法,都对各种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零容忍和严厉打击。 坚决切断使用手机和电子存储媒体犯罪的黑手党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古丽阿扎提·吐鲁逊分解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的4名被告人利用手机和电子存储介质犯罪的案件。
月26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利用手机和电子存储介质的组织、指导、参加恐怖组织、挑衅事件、跨境犯罪等4起案件判处一审判决,19名被告人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美国的“911”事件,还是近年来世界各地频繁发生的许多恐怖主义事件,都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 无论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层面的反恐国际条约,还是世界各国的刑法典和反恐怖主义法,都对各种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了零容忍和严厉打击。 鉴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现实危害性,我国签署和加入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等多项相关国际公约。 另外,为了适应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罚和预防需要,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3)》,补充编辑《刑法》,对多种恐怖主义行为进行刑事犯罪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4起案件,19名被告人不仅客观地实施了组织、指导、参加恐怖组织、发现牺牲事件、盗窃边境等犯罪行为,而且主观上也有积极追求该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意图。 这些事件明确的犯罪事实表明,被告人被宗教极端暴力恐怖主义思想所迷惑,为了实施“圣战”、“移动”等暴力恐怖活动,利用手机和电子存储媒体,“东伊运”、“乌伊运”的暴力恐怖组织受到宗教的 我们发现,进行非法的“太比力克”活动,构成暴力集团的他们完全具备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 这些被告人参与的罪名,从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来看,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性质特别恶劣,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明显的刑事违法性和“刑法” 因此,这些被告人必须依法对危害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必须依法受到严厉的处罚。
恐怖组织是共同犯罪中危险性最高的犯罪组织之一,它实施的恐怖犯罪活动极具破坏力,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制造的社会恐怖气氛成为破坏公共心理稳定状态,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 在这四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结合一些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将19名被告人的行为组成组织、指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发现牺牲案件罪、跨界罪等罪认定为共同犯罪,执行数罪,分别受害
从这四起事件的犯罪过程来看,利用手机和电子存储媒体传达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主义拷贝是他们的共同特征,是犯罪迅速发展的重要媒体,为了抑制类似的暴力恐怖组织犯罪,利用手机、电子存储媒体 严厉惩治使用手机和电子存储媒体的恐怖主义犯罪
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杨新红分解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的肉孜巴拉蒂等人利用手机和电子存储媒体的犯罪事件。
3月26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肉孜巴拉蒂被告、阿布都克热木阿布力孜被告利用手机和电子存储媒体组织召集玉苏普艾麦提肉孜尼牙孜、努尔麦提热合曼、吐尔洪江吐尔孙被告3名被告人,暴力恐怖组织从事暴力恐怖主义
组织、指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认定的关键是恐怖组织的定义标准是什么? 2003年12月15日,中国公安部公布了第一批被认定的“东突”恐怖组织和11名恐怖分子名单,为认定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列举了具体标准: (1)以暴力恐怖主义为手段,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 (2)具有一定组织指导或分工体系的(3)符合上述标准或(1)组织、企划、煽动、实施或参加恐怖活动的实施或组织、企划、煽动、实施或参加恐怖活动的(2) 有训练组织(四)与其他国际恐怖组织勾结,接受其他国际恐怖组织的资助、训练、训练或参加活动。 在刑事立法、司法部门未确定恐怖组织之前,公安部的这种解释成为确定我国恐怖组织的依据。
本案的被告人以实施暴力恐怖主义为目的,策划“移动”,进行恐怖训练,利用手机和电子存储媒体,“东伊运”恐怖组织的领袖艾山收购苏木宣传圣战,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音频视频数据,“
吉卜拉蒂被告和阿布扎克·杰姆阿布里被告以实施暴力恐怖主义为目的,组织其他人策划“移动”,进行恐怖训练,为圣战制作弩,“为移动、圣战做准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8处11处广播演讲 从角色分担方面来看,他们是很多被告人的领袖和组织者,是本案的主犯。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肉孜巴拉蒂和被告人阿布达克·阿布布里吉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另外三名被告人在本案中是积极参加者,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积极参加者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因此,法院将这三名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适当。
在本案中被告人阴谋“对违反宗教意图的人进行劝告,对不听劝告的人实施暴力手段,破坏财产”,多次殴打大众。 弄坏车; 抢现金和手机等的行为不是以非法占领为目的的。 暂时有意,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暴力、威胁程度、行为手段符合中国《刑法》规定寻找受害者犯罪的情况,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寻找受害者致罪,法院定性准确。
现在,利用手机、电子存储媒体进行组织、指导、参加恐怖组织、牺牲等犯罪活动,成为传达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的途径,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严厉处罚这种犯罪 网络决不能成为犯罪的法外之地。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前所长、研究员连振华对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的被告人克热木购买提案利用网络犯罪进行了分解。
3月26日,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公开了被告人购买克热木的提案,构成利用网络宣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煽动分裂国家的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告人克热木购买提案建立了网络聊天室,对注册成员进行了违法的宗教课程,宣传“移动思想”、暴力、恐怖、圣战,被煽动的人达到了200多人。 这些犯罪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凿,危害严重。
根据我国《刑法》第103条的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的罪行是煽动大众、煽动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 “煽动诱惑”是以煽动他人、诱惑坏事、煽动的形式,发表言论、分发复印件、制作、传达音像制品、在网上设置聊天室进行反动的推进活动等。 所谓“挑衅”,是使别人的心理发生变化、挑唆。 “分裂国家”是制造民族矛盾,破坏国家统一,把多民族国家的一部分从祖国分离出来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罪,如果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无论是成功还是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同时是犯罪的既遂。
分裂国家的行为威胁国家安全,破坏是国家统一,造成损害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103条的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剥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限制或政治权利。 主要分子或犯罪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十五年以下的徒刑。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的罪。 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克热木购买提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定性正确,量刑适当。
网络越来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丰富多彩的生活,被各种罪犯利用,但正义战胜了邪恶,网络不是罪犯的法外,而是利用网络进行犯罪
标题:“严惩利用网络、手机及电子存储介质进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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