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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贺岁大片《天下无贼》的经典台词吗? “21世纪,什么最高? 人才! ”这话经过葛优嘴里认真说的至理名言,想想真的是对的! 三百六十行,任何职业都离不开人才。 有人才,就有胜利的法宝,败走了同行的竞争对手。

“高管离职带走顾客名单 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损失”

但是,凡事都有两面性。 根据情况,苦心招来的人才也有可能给公司添麻烦。 不,今天的这个例子真令人窒息。

公司干部跳槽带客户资料去

舒尔特(假名)企业是经营氨基酸、多肽类生产销售的中外合资公司,成立于1990年代末。 经过多年市场开拓的迅速发展,舒尔特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年,猎头企业推荐陈先生为舒尔特企业的国际市场销售负责人。 舒尔特与陈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其中确定了约定。 合同期限和合同解除两年间,陈先生不得擅自公开、转让或采用舒尔特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接近舒尔特公司业务或构成竞争关系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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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春节后,陈先生从舒尔特企业离职,马上加入维克生物科技企业(化名),担任副总裁一职,主要负责国内外市场销售。 陈先生忘记了他与舒尔特企业签订的保密合同,或者多次无视该合同,给舒尔特企业的顾客发电子邮件,特别是与熟悉的顾客相比自己打电话,告诉原来的顾客他的新职位,订购同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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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陈先生的介绍,终于成了一笔大生意。 维克企业很高兴。 我觉得陈先生真是个销售天才。 这么快拿了一大笔钱,就像捡到了宝藏。 但是舒尔特企业很快掌握了这种情况,认为老陈和维克企业共同侵犯商业秘密,诉诸法庭,要求老陈和维克企业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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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赔偿二十万损失

很多人可能怀疑,作为负责销售的管理者,如果不掌握大量的顾客名单,就不能进入新的东家联系生意了吗? 如果联系成功会侵犯商业秘密吗?

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新闻和经营新闻。

那么顾客名单是商业秘密吗? 每个经济组织都或多或少有长期稳定的顾客。 舒尔特企业经过多年的联系开发,其顾客名单不仅包括顾客的名称、住址、联系方法,还包括顾客的交易习性、交易诉求、价格负担能力,以及顾客主管的个性等新闻,与公众所知道的新闻区别,将商业价值

“高管离职带走顾客名单 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损失”

舒尔特企业与陈先生签订保密合同,确定顾客名单等经营新闻类舒尔特企业的商业秘密,陈先生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对顾客名单承担保密义务,约定限制竞争业的补偿金,为了防止舒尔特企业泄露商业秘密消息

根据《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维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采用或者允许他人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者应该知道或知道别人的违法行为,取得、采用或披露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高管离职带走顾客名单 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维克企业和陈先生共同侵犯了舒尔特企业客户名单的经营秘密,必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规定舒尔特企业为形成顾客名单而支付的价格、企业过去同类产品的交易价格和维克企业、陈先生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失、侵权持续时间以及舒尔特企业为阻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高管离职带走顾客名单 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损失”

【编辑后】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是公司的重要财产权利,它关系到公司的市场份额,对公司的迅速发展很重要,有时直接影响公司的生存。 因此,作为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在公司生存快速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为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公司高管、技术人员,诚实信用,遵守劳动合同、保密合同的约定,才是人才的重要

“高管离职带走顾客名单 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损失”

本报记者关彤通讯员李红波

标题:“高管离职带走顾客名单 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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