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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记者高原
为了有自己的孩子,河南洛阳的公务员郑雪(化名)用“九死一生”来表达自己的经验。
输卵管闭塞、宫外孕、大出血、试管婴儿,尝试的做法和随之而来的痛苦在郑雪上演过一次,所以生殖中心的医生询问是否冷冻培养成功的胚胎时,郑雪不加考虑地答应了。
留下冷冻胚胎,每年支付1200元,郑雪认为这是值得的,但更多的冷冻胚胎遇到了“无人问津”的不自然。
郑雪对法治周末的记者说,根据当时与医院签订的协议,医院有权销毁无费用患者的冷冻胚胎。
但是,面对大量能发育成人类生命的“无主”胚胎,医生害怕轻易抛弃,近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胚胎冷库空之间告急。
医生承认,等了这么多年,除了人情味的想法外,法律还没有确定规定,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生殖中心不能随便解决。
这些液氮罐中的“宝宝”面临着伦理和法律法规的双重考验。
被遗忘的胚胎
“经历过的人知道做试管婴儿很辛苦。 ”年,怀孕2年的郑雪夫妇还没有孩子,2人在医院检查后被告知郑雪输卵管堵塞。 打排卵针,取出精子,精卵在实验室结合,2至5天后进行移植。 培养中陆续淘汰,医生最终从6个胚胎中选择了种植在郑雪中的2个子宫,剩下的胚胎被放入负196度的液氮罐中留下。
移植后14日,郑雪不能怀孕时,取出冷冻胚胎再次进行移植,如果妊娠成功,剩下的胚胎在液氮罐等待觉醒的机会。
郑雪的遭遇只是缩影。
中国人口协会公布的调查显示,中国不孕不育夫妇急剧增加,至今已超过4000万人,占育龄人口的12.5%。
根据全国妇女联盟公布的统计数据,66%患有不孕症的人不满30岁,女性不孕症开始年轻化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和郑雪一样的女性选择了试管婴儿这条路。
幸运的是,郑雪怀孕成功了,两年前生了一个男孩,但在医院冷冻的胚胎,她没有放弃。 她不能接受,培养了那么辛苦成功的冷冻胚胎,为什么有人无视“它”的存在?
但是,她的难度是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必须面对的不自然。
随着试管婴儿治疗数量的增加和胚胎移植成功率的提高,剩余胚胎更多,许多胚胎主人在协定接近生存期时音信不通。
冷冻胚胎每年需要支付1000元以上的费用。 价格高,收钱低,而且很多人不按时付款,所以成为所有生殖医学中心面临的共性问题。
对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医师刘平表示,医务人员双方应该建立储存和采用冷冻胚胎的规则,确定责任和义务。 即使患者放弃冷冻胚胎,也要慎重解决。
但是,关于如何废弃,国家一级还没有制定相关规定,医院也没有制定这个手续的能力。
“冷冻胚胎的储藏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存款标准,正在向发展改革委员会申报价格。 她建议可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如提前收取未来三年的保留费用,在新鲜录用期间(一年)每年收取1000元的管理费,在新鲜期间后调整储藏费用。 通过建立生殖保险,更好地推进冷冻胚胎的残留、采用。 ”。 刘平说。
胚胎的属性争论
不仅被遗忘了,这些冷冻胚胎的属性也是法律界的争论点。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有人认为应该视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也有人认为这些器官和组织依赖于人的身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新认为,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对胚胎等脱离人体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实践中逐渐被接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议会参议院解决的美国公民里奥斯夫妇留下的胚胎事件是直接比较受精胚胎法律属性的典型例子。
1983年,美国里奥斯夫妇死于飞机失事,澳大利亚墨尔本医院的胚胎库中留下了里奥斯夫人的卵子和匿名捐赠者的精子受精的两个胚胎。
如何解决这两个胚胎成为当时争论的焦点。
维多利亚议会上院讨论决策,将胚胎移植到代理母亲的子宫中培育,等待其孩子成长继承遗产。 法律保护胚胎生命的案例基于认定受精胚胎具有生命的人格属性。
在我国,这样的例子也不少见。
年,江苏宜兴的一对年轻夫妇不幸死于交通事故,他们生前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留下了四枚冷冻胚胎。 为了争夺胚胎保存的“香火”,双方家长和医院要求簿公堂归还胚胎,但一审被驳回。
年9月17日,被称为中国第一起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的二审迎来逆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消宜兴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4名老人共同监督管理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
这个判决被公众解读为是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胜利,不是法律上的锤子。
但是,通过立法而不是单独的司法审判,保护冷冻胚胎,确定其法律属性,成为很多国家的通行方法。
例如,英国法律认为胚胎(包括冷冻胚胎)是法律上介于人和财产之间的特别个人。
在美国各州,佐治亚州将胚胎纳入人的范畴,通过收养法规范胚胎收养问题等,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不同的德克萨斯州将胚胎纳入一般私有财产的范畴,并通过合同法加以限制。 田纳西州把胚胎定义为介于人和物之间的“过渡物种”。
德国强调胚胎的人格特性,制定胚胎保护法的特殊保护,严惩破坏体外胚胎的行为。
应该遵循的困境
在我国,冷冻胚胎这种新的辅助生殖技术面临着无序的不自然。
目前国内辅助生殖技术缺乏法律水平的明确判定,面对日益改革创新的技术和旺盛的现实诉求,填补这个行业的“盲点”成为了共同的呼声。
根据原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大体》的规定,在冷冻胚胎之前,生殖中心和患者夫妇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双方都必须按照同意书条款执行。
原卫生部的部门规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专家说:“如果患者违反合同,医院有权从合同精神和法律立场进行处分。”
但是,自从开展试管婴儿以来,许多医院的生殖中心很少尝试销毁胚胎。
医生承认,等了这么多年,除了人性化的关怀,法律还没有确定规定,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生殖中心不能随便解决。
迄今为止,中国没有相关立法和规定,不确定指出胚胎的冷冻保存期。
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中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管理只有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其中《规范》
但是,关于冷冻胚胎,两个文件中没有涉及任何条款。
因此,在胚胎的冷冻保存费用和患者放弃保存后的处理方法中,各机构经常“自由发挥”。 关于胚胎的冷冻保存期,生殖中心的多种语言尚不清楚。
但与中国相比,一些国家规定保留冷冻胚胎。
英国的《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案》在规定冷冻胚胎的保存年限为5年的2009年法案修改时,延长到了10年。
根据法案,精子、卵子、胚胎的保存不得超过法定期限,过期的冻结胚胎必须被废弃,捐赠给科学研究,或者直接被另一对夫妇采用。
在日本规定胚胎可以保留到生育年龄。 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规定胚胎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根据《中华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冷冻胚胎保存时限专家共识》的建议,冷冻保存胚胎尽量在5年内采用,计划再次分娩的夫妇最长保存和临床采用期限不超过10年。 对于因病需要保存生育力的患者的配偶和胚胎,因为是稀有的生殖资源,所以可以考虑根据需要延长保留期。 但是,胚胎的保存期限和采用不得超过女性的52岁。
折笼:王硕
标题:““无人问津”的冷冻胚胎成“烫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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