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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泛关注的“央视大火”被告徐威等21人危险品事故事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10日作出一审判决。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徐威在中央电视台新台所在地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期间,擅自组织在中央电视台新台所在地工程区内放烟火,为央视新台所在地综合处的被告人邓烊慧等准备员工
2009年2月9日20点,作为央视新住所担任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世荣开始了发射活动。 烟花发射到20点15分左右,烟花弹爆炸后的高温星体落入文化中心主体建筑上部擦窗机的检修孔,飞行员检修通道内壁露出的易燃材料引起了火灾。 火灾造成1名消防员烟雾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伤(其中包括6名消防员、2名施工人员),建筑物烟雾面积超过2100多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6亿多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目无国法,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国家要点工程施工现场燃放烟花发生重大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 被告人沙鹏、张炳建鉴于立功,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子俊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据此,因危险品有罪,判处徐威有期徒刑7年。 判刘发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分别判处王世荣、高宏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分别判处李小华等13名被告人3年至6年徒刑的陈代义有期徒刑3年、判处缓刑5年的刘桂兰、戴剑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陈子俊免除刑事处罚。
标题:““央视大火”案一审宣判 第一被告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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