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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本人不知道晓内幕消息,不允许进行关联股票交易,但根据证监会的调查,根据四川圣达惯例,在召开董事会前5天向各参会理事提交了相关会议资料。 其余担任董事总经理,负责企业级经营管理业务,在实施股票交易前正常上班。 这是因为其余人都知道这个消息。
然后,涉案的股票账户由遂鸿代理开户,身份证所有者于2000年去世,因此其余人认定利用这个内幕消息与内幕交易进行了短线交易。
2007年2月15日,四川圣达召开股东会,次日发表2006年年报,净利润同比增加32.62%。
公告当天,四川圣达收盘价上涨了7.82%。 董事、社长傅麒麒在内幕新闻公布前,利用其开设和控制的证券账户于2月14日买入67800股,16日全部出售,获利12.19万元。
同年7月10日,四川圣达发布了2007年中期业绩快报,净利润同比增长1682.28%。 其余在7月9日买入57340股,11日全部卖出,获得2万余元利润。
证券监督会认定麒麒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者的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因此,给予其余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955.80元,并处170346.96元罚款,市场被禁止3年。
与迄今为止的内幕交易类事件不同,在此事件中,卓麒不承认知道内幕消息,不承认利用别人的证券账户买卖四川圣达股,没有“直接证据”直接关系到能否认定内幕交易的罪名。
说明余知内幕新闻是事件的关键。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调查显示,四川圣达有惯例,企业召开董事会5天前将相关会议的资料提交给会议理事。 余鑪麒当时担任董事总经理。 其余声称收到了会议通知,但没能看到资料的复印件。
经过调查和取证,负责企业级经营管理业务的其余人员至今没有休假,正常上班。 这是因为即使不看会议文件,也要通过其责任理解和掌握企业的主要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使用环境证据的说法是,顿鑫所在的环境决策一定知道相关业绩大幅增加的消息”。 上述负责人说。
佘鑫麒利用别人的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结果,使用的同姓佘人的账户,开设账户的代理人是佘麒本人,在出售股票后的2007年7月19日,变更代理人的身份,重新设定交易密码,将变更后的密码作为账户的主人。
“这显然是销毁证据的方法,余本人不允许实施交易,但不能提供涉案交易不是本人买卖的证据。 ”上述负责人说,据此认定知道内幕消息,实施内幕交易。
中国资本市场首次出现“推定”认定内幕交易事件,是否意味着此前困扰证券执法的举证责任的逆转被突破了?
上述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说,此案与举证责任的逆转没有直接关系。 由于法系不同,现在中国的法律支持“谁主张,谁提出证据”。 因此,真正落实举证责任的逆转在法律上是困难的。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证监会打算积极进行最高法、最高检查信息表现,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证监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还首次确定了“内幕新闻是上市公司的全部”的概念。 根据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内幕新闻产生于上市公司,属于整个企业。 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高级职员等只能出于企业目的采用这样的消息,不得采用内幕消息为任何个人利益提供服务,也不得在公开前泄露消息。 内幕新闻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新闻,是上市公司的财产,上市公司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标题:“环境证据推定内幕交易 佘鑫麒案水落石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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