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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领域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的迅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领域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本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贷款人向企业(事)业法人或国家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行的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外汇贷款。 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法规则慎重经营,平等自主,公平诚实,大体服从。 

第五条贷款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过程管理,全面理解顾客新闻,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比较有效的岗位平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建立各岗位的审查和问责机制 

第六条贷款人应当合理测算借款人运营资金的诉求,慎重明确借款人的流动资金信用总额及具体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指控发行流动资金贷款。 

贷款人要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优势,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诉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收笼的比较有效的控制。 

第七条贷款人应当把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顾客的统一信用管理,按区域、领域、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领域快速发展规律和借款人比较有效的贷款诉求等,合理明确内部业绩评价指标,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和突击贷款。 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确定、合法的贷款用途。 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业和用途。 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采用情况。 

第十条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

标题:“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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