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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的确定合法

(三)贷款申请额、期限和币种合理的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提出书面个人贷款申请,要求借款人提供可以说明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必须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验证,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复印件: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状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法

(五)保证人的保证意愿、保证能力或者抵押价值及变动能力。 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用现场核实、电话调查及新闻咨询等途径和做法。 

第十六条贷款人可以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慎重地代理第三方处理贷款调查中的某些特定事项,但必须确定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所有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

第十七条贷款人必须建立贷款面谈制度,严格执行。 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行低风险质押贷款时,贷款人必须至少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明确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

标题:“银监会发布《个体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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