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368字,读完约6分钟
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12月28日
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连接暂行方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切实保障城镇公司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投保人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流动,城镇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参加城市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投保人跨省流动就业时,原投保人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出具投保人缴费证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一起转移到新投保人地。 投保人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时,其各地投保人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累计计算个人账户的储蓄额(含本金,下同)。 除非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否则结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办理退保手续。 其中定居外国,定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投保人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过以下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存款额:到1998年1月1日为止通过个人缴费的累计本金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通过计入个人账户的所有存款额计算转移。
(二)调整基金(单位缴费)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保险缴费不足1年,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投保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继续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相同)时,户籍所在地相关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应立即办理转移手续。
(二)投保人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新加入地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立即办理转移手续。 但是,男性50岁以上和女性40岁以上的,必须在原来的投保人地继续保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且在新加入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机关和个人的全部缴费。 投保人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加入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所有缴费来源利息转移到原加入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投保人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与转入地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限于上述年龄规定,在转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投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返回前一缴费年限为10年以上的原保险加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各投保人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足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集中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投保人转移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满足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与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职人员平均
第八条投保人跨省流动就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的转移手续。
(一)投保人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用人单位或者投保人向新投保人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连接的书面申请。
(二)新投保人地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转移连接申请,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向投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提交同意书,提供相关情况。 不符合转移连接条件的,向申请机构或者投保人书面证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在收到接受同意书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连接的各手续。
(四)新保险地社会保险办理机构收到投保人原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所在地社会保险办理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立即将确认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投保人。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者回乡未继续缴费的,由原投保人地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保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其全部投保人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蓄额继续按规定计算利息。 农民工回到城市就业,继续支付保险费时,无论是回到原来的保险地就业,还是去其他城市就业,都要按照上述规定累计计算其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的储蓄额,满足待遇的领取条件时,与城市职工 农民工不再回到城镇就业的,其城镇参保缴纳记录及个人账户都比较有效,根据农民工的现实情况,或者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市地区研究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在农村地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联系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条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的联系方法建立报库,向社会公布,方便投保人查询投保人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新闻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用户查询投保缴费新闻提供方便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制定的省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连接相关政策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上转移连接方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法制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标题:“国办发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44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