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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21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将从11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方法》,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的设立者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化肥经营的公司、个体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公司从事化肥连锁经营时,可以拿着公司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向店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方法》规定,农资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农资经营者要对经营的农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的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农资交易市场的创始人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农资经营者、农资交易市场开设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方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工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客户合法权益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总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杜宇、张晓松)从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四种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这四种制度,根据包括实施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在内的属地管理,实施农资市场巡逻制度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警报制度,根据市场巡逻、客户投诉、通报和调查所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提供农资市场 12315建立客户投诉通报互联网,及时受理和解决农业资金客户咨询、投诉和通报。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方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业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工依法不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工商总局:农资交易市场的设立者必须建立农资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根据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杜宇、张晓松)从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农资交易市场的创立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执行农资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相关规定

根据《方法》,农资交易市场设立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在市场经营。

必须向入场者确定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向入场者建立进货检查、发票、销售登记表、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要求种子经营者建立种子经营文件。

建立客户投诉解决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解决费用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工商总局: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人账户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杜宇、张晓松)从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化肥经营的公司、个体经营者必须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 公司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资金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另外,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公司,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公司,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省域设立分公司,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公司,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人

《方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出售农资时,可以不处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繁衍、自用的通常种子有剩余,可以在贸易市场销售、交换,无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5号)

标题:““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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