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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关于红股回归的讨论也在加剧。 但是,鉴于红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地位,其回归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仍然需要法律上的整理。

“回归”具有法律可行性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企业债券(信息、行情)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可见证券法规定的是在中国国内发行和交易证券的行为。 关于发行行为的主体,《证券法》没有规定。 即《证券法》不禁止海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 根据“未经法律禁止时允许”的法律,红股企业在国内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合法的。

“专家:红筹股回归有法可依 但细节不明”

关于发行股票的上市问题,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赋予了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禁止海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股票上市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一样。 因此,红股企业在国内发行的股票在国内上市交易也是合法的。

“专家:红筹股回归有法可依 但细节不明”

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是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都不限制或禁止海外企业在国内发行股票上市。 因此,红股回归具有法律可行性,没有实质性障碍。

“回归”可以使用三种模式

目前红股回归主要有三种可行的方法,分别是直接发行cdr、连通模式和a股。

cdr(china depository receipt )是中国存款证明的英语缩写,发行cdr后,在中国境外上市的企业将部分发行的股票托管在当地管理银行,由中国国内的存款银行发行cdr,在国内交易,人民 我国至今没有国内发行cdr的先例。 中国联通( 600050,股票吧)的上市发行模式是通过在中国国内设立纯粹以控股为目的的空壳企业在a股市场发行新股的主体。 这家企业控股间接在香港上市的联通红股企业,以达到红股企业间接回归的目的。 直接发行a股的话,以红股企业为发行主体向国内投资者公开发行a股上市。

“专家:红筹股回归有法可依 但细节不明”

“回归”会遭遇“监督管理不明”

综上所述,红股回归在法律上是可能的,没有实质性障碍。 但是,还有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中国国内法律对上市企业的监督管理基本以《企业法》为依据,蓝本,但《企业法》只是调整国内企业的活动,对国外企业没有任何规定。 因此,在红股回归之前,有必要在红股企业的监管方法、监管复印件、监管措施等方面制定和确定相应的法规。

“专家:红筹股回归有法可依 但细节不明”

其次,现在中国依然实行外汇管理的政策,特别是在资本项目下人民币还不能自由流通兑换,所以红筹企业投入国内筹集的人民币资金也是应该处理的问题。

只要处理上述问题,红股的回归就会尽快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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