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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新耕地占用税条例的有关规定
颁布了耕地保护形势严峻的催生耕占税新条例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保护耕地。
相关人员还对耕地消费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及计税依据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解读。
据介绍,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 原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相关数据,1982年~1986年的5年间,全国耕地每年减少600万亩。 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呈逐年减少趋势,比较有效地控制了耕地占用的规模和速度。 当时国家还没有征收土地出让金,因此耕地消费税占用地价格的比例通常在20%左右,调节作用非常明显。 但在随后的20年里,中国经济经历了快速的发展时期,根据当时的背景明显的税率现在明显降低,耕地占用税对耕地保护的作用越来越弱化,调节功能的发挥也受到制约。 耕地占用税在用地价格中的比例越来越低,根据2006年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抽样调查,这个比例都不到1%。
作为加强耕地保护、缓解我国耕地资源不足问题和土地供求矛盾的政策“组合拳”的一部分,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批准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正案),并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
“保护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五次会议上发表的政府实务报告中严肃强调。 作为加强耕地保护、缓解我国耕地资源短缺问题和土地供求矛盾的政策“组合拳”的一部分,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正案) (以下简称《新条例》),国务院令 这个条例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了使各地税务部门更深入地贯彻新条例的各项规定,并使纳税人更全面地认识有关新条例的内容,前几天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的有关负责人提出了新条例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耕地占用税的公布背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征税
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制定了新的条例
关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修改背景,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我国人很少,是耕地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市规模迅速扩大,随之发生了耕地资源的大幅减少。 据有关方面的统计,1997年中国耕地总量为19.51亿亩,到2006年下降到18.27亿亩,十年间中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24亿亩。 2006年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下降到1.39亩。 这些减少的耕地大部分是高质量的粮食田。 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确保粮食安全已成为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 粮食安全的关键是切实保护宝贵的耕地资源。
现在,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了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面积,加大耕地保护力度,2006年中央1号文件确定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率”的要求。 同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制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提出,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收管理,严格控制免税减额。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严格保护耕地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这次修改是贯彻党在“建立有利于科学快速发展的财税制度”方面的十七大重要部署,是运用税收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 原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数据显示,从1982年到1986年的5年间,全国耕地每年减少600万亩。 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呈逐年减少趋势。 1987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耕地267万亩,这个数字相当于原条例实施前的一半,1988年减少到244万亩,1989年又减少到132万亩,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比较有效地控制了耕地的占用规模和速度 当时国家还没有征收土地出让金,因此耕地消费税占用地价格的比例通常在20%左右,调节作用非常明显。 但在随后的20年里,中国经济经历了迅速的发展时期,根据当时的背景明显的税率现在明显降低,耕地占用税在用地价格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2006年通过对全国40个要点城市的抽样调查 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狭窄,税负轻,税负不公正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和调整。 目前,国家在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情况下,修改耕地占用税条例,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保护耕地是必要的。
新条例税额标准为什么增加了四倍
据相关人士透露,这次颁布的新条例提高了征收标准,根据以往条例将每平方米的税额提高了4倍。 新条例的税额标准如下: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单位,下同),每平方米10元~50元。 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不超过两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八到四十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元到30元。 人均耕地是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元~25元。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的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个
新条例规定,占有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必须根据当地适用税额提高50%。
据相关人士介绍,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提高了4倍,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是物价上涨的主要原因。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2006年居民支出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 二是地价上涨的主要因素。 抽样调查的结果是2006年的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升了6倍以上。 除了微小的误差因素,地价的上涨幅度也远远高于物价的上涨幅度。 耕地占税的比例越来越低。 1987年耕地占用税占用地价的比例通常在20%左右,但根据抽样调查,2006年全国40个百分点城市的比例都不到1%。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幅度增加了4倍,几乎维持了1987年的实际税负水平,可以发挥耕地占用税的耕地保护、占地面积调节的功能。 三是贯彻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素。 提高耕地消费税幅度,减少占用耕地,完全利用城市现有土地。 四是增加了为“三农”筹集资金。 200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提高耕地占用税率,新税收适用于‘三农’”。 综合这些因素,这次修改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提高四倍。
标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解读新耕地占用税条例关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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