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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晖事件七大看点
一、3月28日上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安邦集团前理事长、总经理吴小晖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件。
2、吴小晖诉累计向1056万余人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过批准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 到事件为止,实际上骗取了652.4亿元。
3、吴小晖呼吁职务便利,指示企业高管和其他人使用不收费的方法,将保险费资金共计100亿元转移到吴小晖实际管理的产业企业。
4、被告人吴小晖对法庭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持异议,被告人吴小晖表示自己不擅长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5、吴小晖承认其控制的产业企业加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担任安邦财险的副总裁。
6、公诉人举证吴小晖,控制的37家企业出资安邦集团,安邦集团股票达到98.22%。
7、根据原安邦集团很多高管和吴小晖妹妹吴某等证人的证词,200多个产业企业都是吴小晖的个人和控制企业,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和安邦财政保险等子企业。
本财经报 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理事长、总经理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件
在审判现场,被告人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和被告人吴小晖的部分家属等50人来法庭旁听审判。 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没有异议,确定不申请回避,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吴小晖被控两大罪名,涉案金额752亿
吴小晖案件审判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起诉者宣读起诉书并起诉。
(一)集资诈骗罪
年,被告吴小晖隐瞒了对产业企业(吴小晖个体全部和实际控制的企业)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企业控股的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为该企业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设计产品
年7月,投资型保险销售产品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准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依然推出超大规模销售指标,用超募集资金增资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虚构偿还能力两次,公开虚假消息,向社会公众
截止到年1月5日,累计销售1056万多人投资型保险产品,超过批准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将部分超额资金转移到吴小晖实际管理的产业企业,用于对外投资、债务返还、个人浪费等。 到事件为止,实际上骗取了652.4亿元。
妨碍职务罪。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担任安邦财险副理事长,全面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职务的便利,使企业高管使用不制定计划的方法,将保险资料资金30亿元转化为吴小晖实际管理的产业企业。 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企业的延迟工程价款和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在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企业中。
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便利了上述职务,让别人使用不画画记账的方法,把保险费资金70亿元转到了吴小晖实际管理的产业企业。 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企业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企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非法筹集资金,金额特别巨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拥有本公司资金,金额巨大的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为吴小晖的刑事
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
起诉者、辩护律师围绕本案的诉讼事实,对被告人吴小晖进行了讯问、提问。 吴小晖承认其控制的产业企业加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担任安邦财险的副总裁。 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保监会承认收到了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督管理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关于起诉事实相关的其他问题,被告人吴小晖没有得到肯定的回答或部分否定。
吴小晖实际控股公司安邦集团达到98.22%
吴小晖案件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量证明环节。 公诉人出示了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企业工商注册的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准、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说明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 成立时7家始股东中,6家是吴小晖实际管理的产业企业。 吴小晖先后担任安邦财险董事、常务副理事长。
年,安邦财产保险改为安邦集团。 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年3月和12月,吴小晖管理的中乒乓球投资集团有限企业等30家产业企业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 截至2012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为619亿元,吴小晖管理的37家股东企业控股比例达到98.22%。
被告吴小晖说,他不是安邦的准备小组组长。 曾任安邦财务保险理事和安邦集团理事长,负责企业战术。 作为董事长保存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了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产保险、新安邦财产保险、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根据吴小晖妹妹们的证词,200多家企业由吴小晖管理
吴某的证词还证明吴小晖部署在产业企业的员工身上,支持产业企业的设立和管理。 吴小晖多次借用家乡和亲戚的身份证登记大量空壳的产业企业,其中也有为了增资而让安邦加入的企业。
公诉人还朗读或出示其他安邦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产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名义股东等100多人的书面证词,提交工商查询资料、产业企业名单等书证和司法鉴定意见书,与上述证词相互证明,上述证词
被告吴小晖说,有些产业企业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企业。 辩护人除了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有些产业企业还成立在安邦财险之前。 一些相关证人系在产业企业成立后进入产业企业,产业企业成立情况不明,相关证言联系被推断。
标题:“吴小晖庭审七大看点:集资诈骗652亿 职务侵占1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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