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139字,读完约13分钟
本文是微信公共平台上第一次:中海外货币。 文案是作者个人的观点,不代表网络的角度。 投资者据此,风险请自己承担。
重点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39日),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的对外开放范围,响应市场诉求,提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12个具体行业,通过调整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政策。
8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39号,以下称“39号文”)。 这是继年初发表的《关于积极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一些措施的通知》(国发〔〕5号,以下称“5号文”)之后,国务院为了促进外资增长再次发表的重磅文件。 39号文根据5号文,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便利人才出入境,优化经营者环境五个方面的二十二项具体措施。 在缓解外资和扩大财税支持两方面,39号文有确定的指向,适应了市场快速发展形势的变化,也适应了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热点需求。 当然,有些政策也需要在实施细则方面进一步确定。
01
进一步降低外资进入的门槛
39日文确定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的对外开放范围,专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护、国际海运、铁路客运、加油站、互联网服务事务所、呼叫中心、表演
根据对这些行业开放39号文的要求,年6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刚刚共同发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以下称《版目录》)可能面临重新修订。 从2004年到2004年的10年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称“目录”)被修订了4次,长期维持了3~4年的更新周期。 年6月发表的“目录”和年发表前的“目录”仅时隔两年。 到年末,通过39号文的配置再次修订版“目录”的话,第一次一年就修订了2次“目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更新速度。
另外,39号文提出的尽快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意味着在自由贸易区试行的外资准入开放可能很快在全国宣传。 自由贸易区作为中国的先行试验区,具有更高的开放度。 到目前为止,“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年版)”(以下称为“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于年6月更新并公布。 与上一版相比,10项、27项措施减少,涉及航空空制造、医药制造、网络和相关服务、银行服务及保险业务等行业。 预计这些自由贸易区先行开放的行业将来会在全国开放。 笔者整理了要点行业对外开放的脉络后,认为将来中国有可能在汽车、电信及金融等重要行业加大对外开放的步伐。
一个是汽车制造业。 取消对汽车产业外资股比的限制,历来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强烈呼吁。 39日文确定放宽专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外资准入,但这似乎不是外国投资者最关注的问题。 “目录”和“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的外国投资者在汽车行业的投资限制,依然延续着外资股比为50%和不得超过“2+2”的政策(也就是说,同一外商在国内最多只建立了两辆轿车和两辆商用车的合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年,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负责人先后宣布,政府正在考虑取消中外合资汽车制造公司外方持股50%的上限,短则在3年至5年内实施,长则在8年内实施。 今年4月,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共同发布的《汽车产业长时间快速发展计划》也确定了“有序开放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限制”。 预计汽车制造业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逐步开放。
二是电信和互联网服务业。 版《目录》与前版目录相比,对电信业的限制措施没有变化,电信业的外资壁垒依然存在。 39日文进入了这次具体开放互联网服务的营业所和呼叫中心等的行业,但外资没有强烈呼吁包括云计算、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在内的增值电信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自由贸易区已经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的股权限制。 上海自由贸易区内的新闻服务业务(只包括应用商店)、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许多通信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可以突破50%。 宣传在线数据解决和交易解决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票比例限制于年取消,在全国实施。 年5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也表示,在维持国家安全的基础上,对电信等基础设施行业应逐步减少外资限制。 现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开放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在不久的将来将在全国逐步宣传。
三是金融业。关于金融业的投资限制,“目录”和“自由贸易区负面清单”都谨慎开放。 版《目录》与前版目录相比,对金融业的限制措施没有改变,只是将领域监督文件中原本存在的要求进一步纳入负面清单。 39日文将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确定纳入了这次具体开放的12个行业,但关于所有权利和经营范围的限制都没有具体确定。 年6月中央银行总裁周小川在“陆家口( 600663,股票吧)论坛”上发表了“金融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言论,年初国务院发表的5号文中写道“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 可以看出,金融业外资准入限制的放宽正式纳入了业务日程。
02
制定财税支持政策
外国投资者股息再投资可以支付递延所得税
鼓励境外投资者继续扩大在中国的投资,39日文提出,境外投资者对中国境内居民公司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奖励类投资的项目,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实施递延纳税政策,不征收临时所得税,
到2008年,外国投资者从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公司获得股息,通常可以免除缴纳中国的事前所得税。 但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新公司所得税法取消了这项优惠。 自此,除非得到相应税收协定的待遇,否则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分配的股息所得通常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支付10%的代扣所得税。 即使相关税后利润直接用于中国国内再投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再投资也要承担与利润分配相对应的代扣所得税的负面。
因此,多个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了投资性企业作为中国利益的聚合和再投资平台,避免使用中国国内再投资时可能产生的10%的源泉所得税。 但是,成立投资性企业时外国投资者对经济实力的要求(例如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在4亿美元以上,投资性企业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等)压倒了许多中小规模跨国企业。 之后,商务部发表了允许以海外投资者持有的中国国内公司的股票为出资,新建外商投资公司或增资现有外资公司的规定。 因此,部分不能满足投资性企业设立条件的中小规模跨国企业可以用股权出资的方法重组在中国的投资结构。 这次制定新规则,对有意在中国进一步投资的跨国公司来说无疑又是一种利益。 这些跨国公司适用于将来以前传来的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在内的海外投资平台,可以在不负担相应的事前所得税的情况下实现中国利益的集约和再投资。
这项优惠政策的出台,不仅表明了中国政府进一步吸引外资的力量和决心,也应对了年下半年以来监管机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升级。 这个政策的目的是用税收优惠的方法越来越多地保留外资的利益,投资中国市场。
当然,这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在执行层面上还有很多问题。 例如,从投资形式来看,由于企业直接投资新项目的新建、注册资本投资的现有项目的增加、未分配利润下本公司资本的增加等,属于可递延纳税的再投资类型吗?
收购现有项目的所有权,如果原股东是中国投资者,可以包括可递延纳税的再投资类型吗?
进行奖励类项目投资时,有投资比率的限制吗? 或者重新投资多个项目(公司)时,如何评价属于奖励类投资项目?
鼓励判定班级项目,除了遵循刚发布的版本《目录》之外,还包括中西部地区适用的外商投资特征产业目录等其他范围吗?
如果重新投资项目,从事多个业务,如何判断属于奖励类投资项目?
递延所得税什么时候缴纳? 再投资项目所有权转让时缴纳还是这次进行利益分配的居民公司所有权转让时缴纳? 所有权转让时明确支付相应的税金,但所有权是部分转让而不是整体转让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追加缴纳?
递延所得税在缴纳时由谁扣除? 哪个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这次进行利润分配的居民公司及其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再投资项目公司及其主管税务机关?
递延所得税和税收协定待遇有什么联系? 为了明确延期缴纳的预扣所得税额,有必要事先办理协定待遇优惠申请吗? 等等。 政策实施细则期待着能进一步细分以上问题。
居民公司海外得分回归国内的相关税收支持
为了促进外资的利用和对外投资的结合,39日文将中国居民公司(包括跨国企业地区总部)分为满足国内条件的海外收入,研究发表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我国公司的所得税法使用所有者和属地的双重管辖权,居民公司必须对来自国内外的所有所得缴纳公司的所得税。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在的公司所得税法使用了无国家部分的限额扣除制度,允许股息间接扣除。
但是,由于当今世界税制的迅速发展趋势,更多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开始使用免税制度处理居民公司部分海外收入的双重征税问题。 实施免税制的海外收入通常集中在取得的海外分红及资本利益上,但比较利息、专利权录用费等收入通常实施扣除制度。 实施免税制度的主要原因是计算方法简单、税收便宜,可以消除和减轻纳税人在国外得分返回国内时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发挥鼓励境外投资及境外利益回流国内的调节作用。
现在中国现在的国外收入扣除制度的计算过程又多又杂,纳税人在实际操作时不容易准确掌握,国外税收不能充分扣除,可能会增大纳税人境外投资的税负。 另外,根据公司的所得税法,国外收入扣除的层数仅限于3楼的外国公司,如果居民纳税人在国外建设的投资结构超过3楼,3楼以外的公司的税收就不能包含在国外收入扣除的范围内,形成实际的双重征税。
借39号文公布的机会,建议政策制定者可以在中国的境外收入扣除制度中引入免税法,减轻境外投资的税收负担,按照价格鼓励境外利益流入国内。 另外,国内外资本的有效流动也有利于吸引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
服务外包技术先进型服务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全国宣传
为了外资在优化服务贸易结构中发挥积极作用,39日文提出向全国宣传符合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公司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试点地区( 31个地区)基本复盖了东部沿海的大部分中心城市和中西部的部分中心城市。 设立上述地区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公司,可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优惠税率,工资总额的8%以内实际扣除职工的教育经费支出。 39号文件这项政策的扩大,目的是吸引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发挥积极作用,将外资越来越投入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公司的所得税优惠与高新技术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同样适用15%的优惠税率,但对核心技术相关知识产权不要求所有权,因此对跨国公司特别有魅力。 对于在中国的外资跨国公司来说,大多通过建立研发中心、共享中心等方法,在中国投资建立了研发设计、金融、物流采购及内部管理等中国或亚太乃至全球中心。 此次技术先进型服务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后,外国投资者在高学历人才集聚、基础设施完善的北上广深及东部沿海要点城市继续保存或增设高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有些技术含量低的共享
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跨国公司在适用这项政策时需要特别关注离岸外包收入占总收入35%以上的要求,因此设立的共享服务中心不仅在中国大陆地区,而且至少在亚太地区乃至 另外,在向中西部等二、三线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必须观察到员工总数的50%以上具备大专以上的学历要求。
其次,跨国公司需要特别关注技术先进型服务公司所得税优惠与其集团内部转让定价政策之间的平衡。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倾向于认为国内的研究开发或技术中心在总部或其他集团内的公司的委托下进行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活动只能获得正常的利润回报。 但是,实际认证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公司必须具有使用先进技术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或者有很强的研究开发能力。 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比通常的服务外包公司获得更高的利润。 特别是这家公司申请研究开发加算扣除的税收优惠的情况。
从国际市场上看,服务外包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国家接受发达经济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确立为战术要点。 印度和爱尔兰在服务外包行业保持着竞争力,马来西亚、墨西哥、越南、菲律宾等国的接受能力也迅速提高。 15%技术先进型服务公司的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改革”后的外包服务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的政策,升级为可以返还所有所得税的零税率政策。 这有助于吸引跨国公司投资中国服务外包产业,也有助于提高中国国内内资服务外包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但是,由于人工费增加等其他非征税因素,目前中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国际竞争特征尚不明显。 将来中国政府是否进一步公布服务外包行业的其他激励措施,如高端人才激励、财政资金支持等,仍值得关注。
复印来源:微信公共平台中海外货币
标题:“外商投资新政国发39号文再放红利”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457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