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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年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病管理发〔〕48号),将“艾滋病(限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纳入“职业性传染病”分类。 为了规范职业暴露解决HIV感染的程序,并为艾滋病职业暴露诊断提供依据,作者委员会制定了《职业暴露解决HIV感染的程序规定》(可从国家卫生会计委员会网站nhfpc.gov下载) 现在请你们印刷,并据此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解决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七月初八

第一条

规范职业暴露感染HIV解决程序,为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提供诊断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职业活动可能感染以下感染或艾滋病毒的情况。

(一)用含有HIV的血液、被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和其他器具刺穿皮肤的。

(二)用HIV感染者或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粘膜

(三)皮肤或粘膜被感染HIV的生物样品、废物污染了

(四)其他因职业活动可能感染艾滋病的。

第三条

第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暴露处理业务的需要,在辖区内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名单和相关服务新闻。

处置机构负责职业暴露的现场处置、处置指导、暴露后感染危险性判断咨询、防治、实验室检查、收集、残留接触暴露源相关情况、新闻登记报告及随访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卫生机构1~2处,向社会公布名单。

调查机构负责职业暴露随访期间发生HIV抗体阳转者的材料审查、调查工作。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在职业活动中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必须立即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局部紧急解决,并在1小时内报告使用者。 使用者必须在暴露发生后2小时内向管辖区域内的处分机构报告,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处分业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解决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暴露后的局部紧急解决、感染危险性判断必须按照《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业务指导大体(试行)》(卫医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防治必须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解决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处置机构接到使用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感染危险性判断、咨询、防治和实验室检查工作,收集和保留接触暴露源的相关情况,并填写《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案例登记表》和《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

处置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随访期间开展随访检查,及时更新相关情况。

处理机构就暴露状况判断感染的危险性时,首先需要知道暴露源是否拥有HIV。 对于感染状况不明的暴露源,应在暴露当天采集其样品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对于有HIV职业暴露感染风险的暴露者,处理机构必须在暴露发生后24小时内采集血样,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HIV抗体,抗体初筛检查阴性时,随访期间内进行动态抗体检查 抗体初筛检查阳性则进行抗体确认检查,抗体确认阳性则视为暴露前感染,将感染者转发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定的随访干预和抗病毒治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解决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随访期间,暴露者HIV抗体转正的,处理机构应当立即向调查机构报告,与使用者一起提交以下资料。

(一)暴露者完善的《HIV职业暴露案例登记表》(提供处理机构)

(2)暴露者接触过暴露源的情况(提供处理机构)

(3)暴露者存在与使用者劳动或人事关系等相关说明资料,注明工种、岗位(由使用者提供)

(4)暴露源运送HIV的说明资料(提供处理机构)

(五)暴露者随访期间的HIV抗体检查报告(提供处理机构)

第十四条

调查机构可以组织临床、检查、流行病学等相关行业的专家审查收到的资料,必要时去处置机构核实。

第十五条

对暴露元阳性,有“HIV职业暴露案例登记表”,暴露24小时365天内HIV抗体为阴性,随访期间HIV抗体阳转的暴露者,感染HIV职业暴露。

如果暴露者在暴露前6个月内发生了容易感染HIV的行为,或者有线索表明暴露者感染的病毒不是来自这次职业暴露的,根据需要进行分子流行病学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认感染者感染的病毒

第十六条

调查机构出具的调查结论必须书面通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本方法所称随访期是指职业暴露发生6个月后。 处理机构必须在24小时365天内和之后的第4、8、12周和第6个月分别采血确认。 暴露者有基础性疾病、免疫功能下降、抗体延迟等特殊情况时,随访期限可延长一年。

第十九条

本方法所称的暴露源是HIV阳性者的血液、体液、HIV阳性者的血液、被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医疗垃圾及其他器具、包括HIV的生物样品和废弃物等。

第二十条

附件:/ewebeditor/uploadfile// 07/0723 16300124.doc1. HIV职业暴露案例登记表. DOC

/ ewebeditor/uploadfile// 07/0723 16311532.doc2. HIV职业暴露汇总表. DOC

/ ewebeditor/uploadfile// 07/0723 16325771.doc3.职业暴露感染HIV调查结论. DOC

标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解决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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