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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经信“第六届中国经济展望论坛”于年1月24日在北京召开。 中央财经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出席并发表了演讲。
韩俊说,他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给予全国性的指导意见。 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验的政策指导文件关于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政策性的指导文件,预计今年内正式公布。
针对“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论调,韩俊反驳说,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实现农民共同财富的保障。 在改变土地公有制的性质上胡乱折腾的话,无法弥补损失,必须付出代价。
关于力保耕地红线未突破的理由,韩俊解释说,现在国内粮食生产价格越来越高,国际粮食价格逐渐下降,将来谷物进口将大幅增加。 这样国家明确的谷物基本自给、粮食绝对安全的政策基础有可能突破,因此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不能减少耕地,必须进一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韩俊表示,政府要提高城乡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特别是要加强征地平衡的法定责任。 “现在很多地方有狸改太子的问题,占最好的土地,有不增补的地方,有不增补的地方,优增补的不良现象非常普遍,现在中央是征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的离任
在征地制度改革方面,汉俊说,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是缩小征地范围,严格定义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宪法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使耕地权这一宪法规定的基本上来了。
以下是演讲的实录。
韩俊:尊敬的徐匡迪主席,尊敬的李伟主任,尊敬的国研中心同事、领导、女性,大家早上好。 首先,我祝贺第六届中国经济展望论坛的召开。 我衷心高兴在国研中心工作期间分管中国经济时报,看到这个论坛运营得更好。 大家感受到阵容,国研中心的领导班子全员最近四年出席了这个论坛,论坛发挥了自己独特的魅力,依靠社会全方位,特别是国研中心这一最权威的智囊团,可以为社会全方位提供服务。
今天直奔主题,我先就土地制度改革的问题如何理解一系列政策措施介绍一些情况,谈一点意见。 最近,中央制定了“三块土地”,正式发布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这三块土地改革试点事业的指导意见。 现在全国各省级行政机关确定选择一个县级行政机关包括县级市开展考试。 飞行员的周期到年末为止,今后这个时期飞行员将有条件,程序、阶段性地慎重且可靠地推进。
大家去年10月观察到改革集团批准了“吸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秩序流动,迅速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性文件,今年1月国务院提出了“关于诱发农村产权流动的市场健康迅速发展”的政策性
有关部门按改革计划部署下属,目前编制了三份与土地制度改革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一是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授予全国性的指导意见。 另一份是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验的政策指导文件,以及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不变政策指导文件,这三份指导文件预计明年正式公布。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关系到农民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新型城乡工农关系的构建,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大局。
与土地制度改革有关的好处主体包括的好处关系非常多和复杂。 坦率地说,有些问题大家认识还不一致,争论非常大,有些问题在决定方面暂时看不到,所以关于土地的改革方案的制定需要综合全方位的好处关注,沿着中央的统一部下反复试行,完全总结 我们还期待着能够复制土地制度改革在各地的试行,探索可以宣传的改革成果,期待着随着各改革的开展而努力,阐明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各种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
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中央非常切实地提出了遵守“三条底线”。 这种“三条底线”是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性质,二是必须遵守耕地红线才能突破,三是不损害农民利益,这是非常切实的政策表现。 为什么要确立这个“三条底线”? 遵守“三条底线”如何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我想围绕这两个问题先说明一点。
一种基本看法:土地制度改革可以防止天窗的出现,防止混乱,防止出现一些有魅力的错误。 第一部分,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的全部,这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明确,因此我们的改革不能改革农村土地及其全部制,必须建立保护这种农村集体土地公有制性质的基础,仅此而已 一段时间以来,理论界对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的讨论非常多,有些人实行彻底的土地私有化允许土地和集中,只有在中国才能真正建立现代化的农业。
中国最基本的国情是人少,如果实行土地私有,不加限制的许可工商资本可以大规模去农村圈占有土地,毫无疑问,很多农民会失去经营主体的地位,这很容易导致农民的失地、失业。 中国大量农民失地失业,一定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土地实行农民集体全部,从50年代末开始实行集体全部,从自己走过的历史来看,保证中国农民平等拥有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中国农民有最基本的宅基地,满足他最基本的居住需要 在改变土地公有制的性质上胡乱挥舞,就会付出代价。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从理论、政策方面已经非常明确,必须反复落实农村土地集团的所有权,稳定农户的承包权,解放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 现在,在政策上,许多土地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已经按照这个构想逐步展开。 实行集体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这是我们《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确定规定。 集体不是村民委员会的全部,集体不是村干部的支配,集体都是集体成员的全部,所以为了实行集体的全部权利,要确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归属是集体成员,实行集体财产权
稳定农户的承包权,要公平合理地将承包权分配给各有资格的集体成员,即你没有集体成员权,没有承包本集体土地的资格,承包权与成员权密切相关,解放土地的经营权经营土地经营权
有人说,我们想保护耕地红线而不突破,这几条议论很多,耕地红线是假命题,世界无处不在。 我们为什么要保护这条红线? 中国的基本国情耕地总量不足,而且质量令人担心。 但是,城市建设一直是外延扩张和大量消费土地资源的路子,尽管农村常住人口越来越少,农村建设用地却没有减少,而是在增加,被称为“双重扩张”,在很多地方的农村空心村”
在中国迅速工业化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比较有效的土地空之间的计划管理,缺乏有强制力的法律,有强制力的农地保护措施,良田就会大量流失,不仅威胁城市安全,城市病也会继续蔓延。 去年我们的粮食进口已经突破了1亿吨。 这是什么概念? 两千多亿斤。 1亿吨结构,大豆占70%,7000万吨以上,高粱、甘薯、玉米、酒糟、大麦、玉米酒糟2500万吨相当于500亿斤,占20%数,实际上谷物进口也占10%,谷物进口 没有耕地红线,现在国内粮食生产越来越高,国际粮食价格逐渐下降,将来谷物进口也会大幅增加。 这样我们明确的粮食基本自给、粮食绝对安全的政策基础有可能被突破,所以我们说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不能减少耕地,必须进一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中国有两个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集体用地制度,从现实来看,哪里最严格? 不会出现。 保护耕地红线需要迅速发展紧凑的城镇,提高城市生活的人口密度。 过去十年,根据国研中心的研究,城市生活人口密度下降了25%。 提高城乡人口密度也需要提高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度,统一城乡库存建设用地,提高城乡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特别是加强征地平衡的法定责任。 现在很多地方有狸猫改变太子的问题,占最好的地方,有不增补的地方,有不增补的地方,占优增补劣化的现象非常普遍,现在中央是征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府的指导
中央确定提出土地制度改革必须遵守农村利益不受损的基础,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村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工农间、城乡之间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利益结构的调整,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因为在整体的利益游戏中农民的利益最容易受损。 现在土地制度存在的矛盾确实很多,最大的问题是征地范围太广,对征地农民的补偿依然很低,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看,当务之急是在法律上改革现行征地补偿方法,建立党的第十八届第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及其个人土地收入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利益,农民公平共享土地增值利益 必须公平合理地补偿大体上,应致力于征地补偿配置标准过低,农民生活水平下降,长期生活没有保障的问题。
另外,在城市化进程中,无论是经营性建设用地还是公益性建设用地,如果有城市建设的必要性,城市会迅速发展,政府用征集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沿着这样的老路走,农民只能等待被动城市化。
据此,对符合计划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一级市场,这是改革的方向。 但是,现在全国各地都不能这样做。 根据目前改革的部署,在国土资源部明确的各省之一县,如果在一个实验区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必然会突破现有法律,国务院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 与上海自由贸易区一样,相关法律在30多个试验区尚未实施,下一步将根据考试情况研究如何制定法律,下一步如何前进。
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居住权利而实行的特殊制度安排,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更有效地保护农民宅基地的物权,所有权是集体的,更有效地保护农村宅基地的存量资源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也要防止单纯以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目的让农民退出宅基地,让农民上楼,让农民集中居住,但这个问题有点地方农民的意见很大。
国务院已经公布了关于农村产权流动交易的政策性文件。 这是国家第一份关于农村产权流动交易的全国性指导意见,有了这份文件,农村产权流动交易就有章可循。 这份文件的定位不是在全国各地建设农村产权流动交易市场,而是要用适合地产的方法,稳步推进。 首先,必须承包现有的任何土地经营权、林权,转变交易服务平台的作用,而不是同轴建设市场。 本文件根据执行非常确定的集体土地全部权、稳定农户承包权、解放土地经营权的改革构想,确定了许多政策边界。 例如,该文件规定,不能买卖集体所有权,如果允许买卖,共有的性质就有可能改变。 农家的土地承包在现阶段也不能流转交易,应该解放的是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包括林权,包括“四荒”的采用权,也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财产权,包括集体资产的不可交易、农业基础设施、甚至农业知识产权。
这个指导意见不是试验性的指导意见,而是对面的政策性指导文件。 一些财产权的流动不包括在这份文件里。 第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趋势。 第二,农村宅基地采用权的流动。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在一些地方进行股票合作,农民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所有权的流动不包括在文件中。 这三个事件在中央下属的相关改革考试中已经部署,而且这三个流程必须严格限定在批准的改革试验区范围内。 总之,土地制度的改革正如我一开始说的,确实可以在一些方面推开,有些必须通过飞行员探索可复制和可宣传的经验。
今天借此机会,我来介绍这些情况。 说错话的人请大家批评和指出。 谢谢你。
标题:“韩俊:别在变革土地公有制性质上瞎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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