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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金融业务放回本源。

最近,审判文件网公布了华融虚假收购不良债权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事件,引起了市场对不良资产领域的关注。

根据披露的消息,年2月28日,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企业(以下称“华融云南分企业”。 )签署了中天企业和“印章交接单”2个,中天企业将其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交给华融云南分企业保管。

年5月10日,中天企业和呈钢企业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呈钢企业约定向中天企业借款1.09亿元。 年5月8日,华融云南分公司通过光大银行( 601818,股票吧)向中天企业汇款支付了4000万元。 之后,从年5月13日到年6月19日,中天企业利用这4000万元在中天企业和呈钢企业之间反复转账,虚构了实际上不存在1.09亿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之后,中天企业与钢铁企业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了中天企业对钢铁企业拥有1.09亿元的债权。

“这样做AMC类信贷业务不行!最高院判华融虚假不良转让合同无效”

年7月10日,中天企业与华融云南分企业及呈钢企业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天企业以1.09亿元的货款将呈钢企业的1.09亿元债权转让给华融企业,分两次支付货款,首次支付9600万元,第二次支付1300万元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华融云南分公司于去年7月11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向中天企业支付了9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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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三方发生纠纷,华融云南分公司根据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编制的()云昆真元证执行字第11号文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钢企业、中天企业等提出异议,昆明中院裁定不执行。 华融云南分企业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原审法院裁定结束本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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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的真实合法存在,且没有争议,华融云南分企业在审判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中天企业对钢铁企业享有真正合法有效的债权,中天企业和呈钢企业在借款协议上的签字 事件涉及所谓债权转让债务关系,是华融企业、呈钢企业、中天企业三者多次往来虚构的,以华融企业违反收购不真实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收购不良资产的名义向中天企业提供融资贷款。 基于上述解体,应该认定华融企业与中天企业、呈钢企业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华融企业与中天企业、呈钢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债权转让,实际上是公司间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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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原审法院在双方协议中以财务顾问费、重组金补偿金、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等形式约定的资金利息明显过高,而且华融云南分企业属于非银行金融公司,公司没有贷款主体资格,向公司提供贷款

华融云南分企业不服,继续提起诉讼。

最高院认定华融云南分企业和中天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违反了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无效。 根据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银领域金融机构或从事银领域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 这项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共秩序,是强制性的效力规定。 华融云南分企业是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 华融云南分企业未经贷款业务批准,违反上述规定,与中天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有些条款根据变态约定的利息明显无效,适用法律确实不当,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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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终表示,华融云南分企业、中天企业、呈钢企业必须故意在通谋虚假的意义上签订案件谈判不良债权转让合同,避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诚实信用,确认几乎无效。 该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形成的债权债务是当事人知道的基础法律关系。 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实际发生的债权债务而签订的偿还协议以及保证协议等,必须认定比较有效,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平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华融企业的实际损失是其贷款资金的占有费,鉴于自身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和资产管理风险,原审法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有费作为中天企业,向钢企业赔偿华融企业的实际损失,解决结果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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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唐春林对第一财经记者说,自资本管理新规则正式颁布以来,行政监督部门为金融业务回归本源做出了巨大努力。 司法行业也极为重视案例纠纷处理中相关业务的“透视审理”,探索交易的真正目的和本质,追求公平合理的审判结果。 谋求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尺度的协调。 因为以各种形式和渠道计划实施的贷款行为,所以大量存在。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及其显示的司法趋势,一定会对amc业务,甚至信托、基金、证券公司等泛资管业务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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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趋势层面看,唐春林对金融交易的实施和业务模式的选择加强了底线思考。 比较审理的交易在形式上,无论使用什么样的协议结构、通道配置,都贯穿这些表象背后的实际交易,实质上触及金融监督管理的基础,危害金融安全,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业务,在法律效力方面予以否定。 在上述案件中,关于各方实施的真正交易,法院确认是公司间的借款行为。 资产管理企业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实施,但带有不良资产处理表象,法律实质上是追求资产管理企业实施好处的贷款行为。 贷款业务需要个别批准,这是监管的基础。 否则,可能助长没有贷款风控能力的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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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市场的影响水平来看,唐春林对无资质的开展业务,市场各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标准,满足经营要求,使业务开展与风险管理能力一致,有序开展业务,不盲目跨界,追求眼前利益,

“很多违反的商业模式,当时都有当地的客观性。 但是,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历史转移问题,继续开展新业务很难摆脱历史的重担,另一方面也很难消除特殊的历史因素带来的现实危害。 对于违反开展的业务,无论形式如何,最终都不可避免地要探究交易的本质,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也要严格根据诚信、公平、合理性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这次判决和体现的司法倾向有利于amc业务的重新规范化和转移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序处理。 ”。 唐春林说。

标题:“这样做AMC类信贷业务不行!最高院判华融虚假不良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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