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99字,读完约1分钟

银行职员王某与他人合作骗取贷款,按贷款额的10%收取利润费。 5月14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上述贷款欺诈案件的二审裁定书。

根据原判,去年9月,温某等3人无法偿还王某的赌注,因此王某建议3人在银行联系贷款返还赌注,3人同意。 王某即联系甘肃崇信农村商业银行木林分行(原崇信县木林信用社)的员工李某,证明温某三人贷款的实际用途是返还赌债,并且每成功约定贷款1万元,向李某支付利润费1000元

“崇信某银行员工伙同他人骗贷收10%利益,当天审批即火速放款”

同年9月19日,原崇信县木林信用社负责人外出了。 李某联系王某,温某三人每人平均不在的情况下,王某提供了上述三人户口本的复印件和虚假的工资收入说明。 李某在三个借款合同上加盖崇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合同专用章及路永军私章,安排职工当天发放贷款。

“崇信某银行员工伙同他人骗贷收10%利益,当天审批即火速放款”

后王某支付李某利润费1.3万元,剩余12.5万元用于个人费用。 到2019年11月,王某归还了本金13.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和李某贯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归还赌注,两人的行为都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崇信某银行员工伙同他人骗贷收10%利益,当天审批即火速放款”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486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