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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资产总额占上年度审计报告的总资产比例超过监督管理的要求。

(二)非清洁转让非标准资产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内部控制有重大风险洞

(四)宁波分行将城市化建设贷款用于置换原信托贷款,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

(五)石家庄分行对资本金不实际位置的项目发放大额贷款,违规向中小公司索取承诺费,违规购买回购销售(回购销售)商业承兑票据。

(6)重庆九龙坡分行房地产贷款资金管理不力,贷款资金用于虚增存款

(七)呼和浩特分行贷款资金管理不严格

(八)济南和平路分行挪用信用资金,兑付银行承兑汇票和购买结构性存款,在这家当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九)武汉分行、聊城分行用信用资金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押金

(十)无锡分行利用委托清收、长期回购模式隐匿不良资产

(十一)南京分行、温州分行、广州分行、厦门分行、常州分行、杭州分行、昆明分行的违规回购(回购)商业承兑票据

(十二)郑州分行违规购买回购销售(回购销售)商业承兑汇票,违规用贴现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十三)唐山分行将经营性房地产贷款用于投资同业存款

(十四)上海分行、济南分行、乌鲁木齐分行出具承诺书,承担资产管理产品兑付风险

(十五)成都分行出具承诺书承担资产管理产品兑付风险,购买退货(回购)商业承兑票据。

( 16 )重庆分行违规向小微公司收取承诺费,提高公司融资价格

(十七)北京分行挪用信用资金承兑到期银行汇票

(十八)成都蜀汉分行、福州闽江分行、沈阳中山广场分行滚动发行银行承兑汇票

(十九)北京东外分行、合肥长江西路分行、广州珠江分行发行没有真正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 20 )呼和浩特金盛分行办理无增值税发票的银行承兑票据

(二十一)重庆万州分行用贷款资金缴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办理无增值税发票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十二)福州分行存在法人账户透支

( 23 )东莞分行为政府融资平台企业进行不符合条件的保理融资

(一)《关于规范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二)银监会商业银行关于规范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南》(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4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南》(银监发〔〕40号)第13条、第15条、《关于中国银监会运用风险增大的通知》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

(四)《贷款风险分类指南》第十条、《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率的通知》第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五)《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率的通知》第一条、《国务院关于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银监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事项》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新闻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7〕16号)”

(六)《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南》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的几个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八)《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九)《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十)《中国银监会关于信用资产转让和规范信用资产类资产管理业务的一些事项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十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行业务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十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行业务的通知》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票据业务风险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十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存款偏离度管理的几个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十四)《关于规范银监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十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行业务的通知》第五条、《关于规范银监会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十六)《关于进一步实施银监会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十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票据业务的事件风险提示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关于加强银行承兑票据业务监督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关于加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银行承兑票据业务监督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二十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票据业务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新闻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7〕16号)”

(二十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存款偏离度管理的几个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二十三)《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二十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共计119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名称中国银监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3月29日

标题:“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新闻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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