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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收到了《关于齐红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建总函〔〕83号)。 根据《银领域金融机构理事(理事)和高级管理者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若干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批准如下

批准齐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上述任高级管理层必须在本站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国有银行监督管理处报告到任情况(附上任免文件)。 。 在上述规定期间内未到任的,本批准文件失效,本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这个复原。

三月二十四日

标题:“上海银监局关于核准齐红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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