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67字,读完约4分钟

◎经过记者施纳

10月10日,国务院发行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介绍有关情况时表示,市场化债权周转是降低公司杠杆率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据《指导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换为股权。 银行要把债权转换成股权,必须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机构把债权转换成对象公司的股权的方法来实现。

对此,一位银行相关人员对“每日经济信息(博客、微博)”的记者表示,“指导意见”要求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周转债权,“我认为银行没有积极性”。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债转股是通过实施机构进行的,不会影响银行的积极性。

银行不能直接“债转股”

根据《指导意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换为股权。 银行要把债权转换成股权,必须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机构把债权转换成对象公司的股权的方法来实现。

对此,董希淼说,有三个利益,一、进行风险隔离,不向银行直接传达“债转股”公司的风险。 二、通过实施机构,可以对债转股公司实现更集中、更专业的管理。 因为银行没有参与债转股公司日常管理的时间和精力,且“债转股”不能短期退出三、避免了《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专家称总体利大于弊”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自用房地产,也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司。 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导意见》指出,鼓励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企业等多种类型的实施机构参与市场化债权周转的开展。 鼓励支持银行完全利用符合现有条件的所属机构或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权周转股的实施机构引进社会资本,迅速发展混合全制,增强资本力量。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专家称总体利大于弊”

另外,《指导意见》也确定了银行鼓励非本行业所属的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周转,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的实施机构交叉市场化债权周转。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权周转股必须满足相关监督管理的要求。

“如果展开债权周转,就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可能会出现不应该周转的周转,也可能出现不能周转的周转。 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能说是根绝,但一点道德风险也可以。 ”。 董希淼说:“比起银行直接持股,现在整体利润大于缺点。 具体需要看细则”。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专家称总体利大于弊”

定价问题要等细则的规范。

招商证券( 600999,是股票吧)的解体师马鲱鹏说,通常债转股根据接受主体存在三条实施路径:一是将银行对公司的债权直接转换成银行对公司的股票。 二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第三方将此债权转化为股权;三是银行将所有权交给资产管理企业,由资产管理企业管理,银行从资产管理企业领取股息和股息。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专家称总体利大于弊”

1999年进行的第一次债转股使用了第二种模式,而这种债转股使用了第三种路径。 对此,有些人担心银行如何保障作为股东的权益。 董希淼坦白说,股东权益可以通过实施机构主张,没有问题。

恒丰银行杭州分行长助理曾繁锋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规定银行拥有工商公司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1250%。 这种风险的权重综合考虑了银行选择什么样的债务进行债转会,“我认为库存高质量资产的上市公司的生产能力、杠杆和转换很好”。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专家称总体利大于弊”

此外,不良资产转让的定价问题也备受关注。 某领域的人担心“现在银行自己做,该如何定价”。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也说,为了防止不良资产转让中的定价风险,需要注意,要求债权转让按照判断或评价的步骤进行公平定价,科学合理地明确转让价格。

对此,董希淼表示“定价容易出问题,我们没有好办法”,将越来越规范将来的细则和定价,用市场化的手段定价。 本轮债转股更加强调市场化,相信定价也会更加合理。

标题:“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专家称总体利大于弊”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489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