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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不仅蔑视生命,而且社会极其不负责任,酒后驾驶伤人的事例不胜枚举,但也有人反复犯这个致命的错误。 年3月15日,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被告杨某犯交通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年2月10日13点10分左右,杨某被告驾驶小型越野车,从资源县车田乡向资源县城方向行驶,在车田乡黄保村的道路上行驶时,与对面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李某当场死亡。 经检测,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76.38mg/100ml,处于严重饮酒状态。 警察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事故的第一责任,受害者李某承担事故的第二责任。 另外,据悉事件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受害者家属的所有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据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一人,承担事故第一责任,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事故罪。 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所有经济损失,得到受害者家属的理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李振军莫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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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醉酒驾车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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