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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件的审理公正吗? 调查的结论会给出详细的答案联合调查组首先认定“笼子事件”的事件相关合同不是采矿权转让合同,而是联合调查合同。 合同主要以双方如何共同调查煤炭资源为中心,约定合作方法、权益比例、调查费用、成果处置等,对采矿权的转让没有确定表达。 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是合作调查合同正确的。 其次,事件谈判合作调查合同比较有效。 该合同不能认定双方有恶意贯通行为,且合作调查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应生效的合同,有关行政规章也在没有规定此类合同备案后生效,合同本身也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承认上述合同比较有效。 其三,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 凯奇莱企业逾期付款,足额付款,西调查院对同一项目另行与第三者签订合同履行,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凯奇莱企业要求西调查院承担违约责任,但后者没有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最高法院根据双方诉讼要求认定西调查院的违约,命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并非不当。 其四,案件关于《合作调查合同》约定的第一份复印件,已经西调查院和第三者另行签订合同,实际履行。 最高法院鉴于凯莱企业多次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变,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其五,笼子莱企业主张采矿权没有依法。 案件合同没有关于探矿权转让的确定约定,而且探矿权转让合同必须批准才能生效,凯莱企业要求把探矿权转移到其名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凯莱企业驳回包括转让探矿权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关于王林清在录像中反映最高法院领导人提问案件的处理问题,联合调查组认为,最高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一些意见》的关系规定,对笼子事件这样重大而杂乱的
联合调查组全面审查“凯奇莱事件”和“山西王见刚和王永安争议事件”的审理情况,查阅两案所有文件卷资料,咨询两案有关当事人、案件负责人、共同议院成员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经过综合审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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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据调查,这个案件在审理中也有点问题。 一是最高法院在对该案件进行第一次二审期间,陕西省政府于2008年5月4日致函,对案件审理提出意见,试图影响最高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 第二,最高法院的审判管理不规范,存在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 三是违反王林清接受当事人吃饭,帮助案件探究,其行为违反了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一些规定》等有关规定。
联合调查组还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山西王见刚和王永安纠纷案”的二审判决和再审结论的实体是正确的,但经营利益的认定和计算有缺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3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见刚与王永安的合作关系成立,王永安构成侵权,应支付王见刚3710多万元。 王永安上诉后,最高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王永安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决定于年5月提出复审,由最高法院法院审判监察法庭组成共同议院审理。 年8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充分的讨论研究,决定维持原判,但至今尚未作出再审判决。 联合调查组经过审查,山西省高院一审判决,最高法院二审查明了此案的判决认定事实,认定双方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但经营利益的认定和计算有缺陷。 一、二审判决均通过利润加上本金计算王永安应归还的利润,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 另外,一、二审判决均参照在此案中合资当事人签订的《股东金确认及分配方案》,认定双方合作期间的经营利益,依据不充分。
联合调查组审计了王林清录像中反映的最高法院监察局原副局长闪长林“介入事件”问题。 蕙长林,山西交城人,年9月退休。 年“山西王见刚和王永安纠纷案”向最高法院上诉后,当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乡闪长林向王林清致意。 蕙长林通过民一庭的相关领导联系王林清,王林清拿着文件向漳长林办公室介绍相关情况,漳长林请求王林清照顾王永安,王林清对漳长林说,王永安没有道理,不能做出有利于王永安的判决 王清多次说,闪长林先生听到事件,也没有影响自己处理这件事。 由于舜长林的行为已经涉嫌严重违反纪律,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起草审查调查。
联合调查组表示,此案二审判决后,王永安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开始再审的程序完善,不冤。 之后,最高法院审查委员会决定维持原判,但案件持续了3年多没有作出再审判决,违反了关于审判纪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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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两案审理是否公正?“凯奇莱案”调查给出详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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