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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周浩
在其他社会治理和管理手段不完全的情况下,只强调最终手段的处罚方法,只会扩大社会弊端,社会治理的比较有效性降低,最终未成年犯罪只能留下被监禁或搁置两个结局。
近年来,低龄少年杀人和重伤的他人事件频繁报道,不断侵入大众视野,多次刺激公众脆弱的神经,使人们对低领少年犯罪产生担忧。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复活
2019年10月24日,大连警察通报10岁女孩被13岁男孩蔡某杀害。 大连警察表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肇事者蔡某未满14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后,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向蔡某收容教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已经有16岁以上的人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死亡,强奸,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吸毒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满16岁不接受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监护人或监护人进行管教。 必要时,政府也可以容纳教养。 也就是说,未满十四岁的人即使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没有必要承担刑事责任。
大连杀人案,十三岁蔡某不负刑事责任。 是现行法律框架下必然得到的结论。
问题是,这种恶性杀人事件极大地冲击了人们善良的心,引起了人们对低龄少年犯罪的愤慨。 再次响起了防止“与虎狼共生”,要求刑法介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吁。
引起一次争论的是,今年两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中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岁,对少年恶性犯罪实施刑法制裁 实际上,如果发生低龄少年的恶性犯罪,要求变更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就会回到舆论的立场,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效地打击犯罪,从而吓得低龄少年犯罪发抖。 建议借助处罚的严厉来处罚有低龄化倾向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多成为舆论的声音。
二、降低论vs不变论
为了抑制暴力犯罪的低龄化倾向,有必要降低现在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吗?
提案人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发挥刑法的威力,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控制低龄犯罪的现实需要。 第一个理由有三个。 一是刑事责任年龄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平有关。 随着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与立法时的特定时候空环境不同。 二是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提供了参考。 新生效的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者的年龄从10岁降低到8岁。 即,“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粹受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适合其年龄、智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三是对于低龄犯罪问题,现在的法律毫无用处,经常是“放任不管”,不能起到帮助、教育、救济的作用,同时削弱法律的威势。
反对者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暂时处理突发的低龄少年犯罪问题,而不是长期的计划,甚至可以缓解口渴。 第一个理由:一是表现出低龄化倾向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依赖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管理。 二是经济快速发展水平的提高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提高。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是同日,由于民事责任的降低,刑事责任同样不能降低。 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是“关闭”的,不会引起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再犯罪预防。
降低论与不变论是关于是否降低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刑事责任年龄的首要观点。 除此之外,还有折中的观点,比较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采用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对犯罪极为严重的恶性事件,可以根据主观恶意和犯罪手段的程度降低“有条件的”刑事责任年龄,剥夺刑事责任的豁免权
三、注意扩大刑法干预
在急剧增加的低龄少年犯罪面前,舆论经常无法抑制“要求加害者严惩”的感情共鸣。 请注意,改变刑事责任年龄是一发不可收拾的立法事业,不要被极端情况下解放的感情所左右。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是要回到理性的轨道上,慎重考虑,毕竟要以保护孩子和治病救人的态度为基础,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符合国情。
我认为现在的刑事责任年龄还很合适。 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须进行实证研究。
刑法责任主义大体上要求刑法对行为人没有责任的行为不能在该科处罚,即对行为人要求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 在此基础上,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年龄可分为不同年龄段行为者的不同认识水平、认识能力、控制能力和非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需要类型化的特征。 但是,低龄犯罪是否已经突破了这一14岁的普遍性,低龄少年呈现出类型化的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缺乏实证数据的支持。
在网络时代,“魔童犯罪”扩大的概率比成人犯罪大得多。 媒体报道的极端恶性事件,无论如何都是偏颇的问题,必须看到媒体报道低龄少年犯罪的片面性。 我国不是弹丸之地,而是堂堂正正的大国,即使在低龄犯罪统计上有一定的数量,也应该比14岁以上的恶性暴力犯罪是否犯罪类型化更考虑,否则就没有向下修正的馀地。
另外,“下降论”强调经济迅速提高发展水平,刑事责任年龄必然表现出低龄化倾向,只不过是舆论场的揣测。 刑事责任年龄要求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不仅是智力和认识问题,还强调了如何处理符合构成要素的违法犯罪行为,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弱,道德和理性相对模糊,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的问题。 不能说经济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心健全了。 很难受到外界的影响。 事实上,在许多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未成年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依然不足。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性质完全不同。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和刑事责任年龄的性质完全相反,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降低不能作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参考依据。 因为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强调了未成年人作为民事主体自主行为的能力,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识别未成年人是否有利于自己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强调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以此为界惩罚未成年人。 另外,具备认识能力并不意味着具备控制能力,另外刑事责任能力要求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不能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与民事主体实施的处分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也不同。
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万全之策。
我们不能要求每次面对极端凶恶犯罪时总是制定法律和扩展刑法的介入。 事实上,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是社会上管理懒惰的表现,很难治愈。 如果《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十二岁,今后如果再次发生十二岁以下的极端情况会怎么样呢? 必须认识到刑法的性质是稳定、有节制、最后的手段,是社会治理的最后防线。 不能因为发生了坏事就祭奠刑法这一杀威棒。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等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工读学校还是收容教育,都普遍存在教育和处罚不确定、救济和预防不好、监督和矫正不充分的问题。 因此,“解放了”和“封闭了”的矛盾很明显,刑法的威力很容易吓到未成年人的犯罪。 但是,犯罪的低龄化是社会、学校、家庭多方面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 为了从根本上处理低龄少年犯罪问题,还是必须回到社会管理系统,建立应对处罚的矫正预防机制,通过辅助刑法的最后保障,形成对成人的少年刑事立体司法系统。
在其他社会治理和管理手段不完全的情况下,只强调最终手段的处罚方法,只会扩大社会弊端,社会治理的比较有效性降低,最终未成年犯罪只能留下被监禁或搁置两个结局。
(本文作者:在北京市唐平衡律师事务所工作,重点关注网络金融方面的刑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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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讯:周浩: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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