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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莹)在昨天的研讨会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耀广从法制的角度阐述了食品生产加工中的“法制,保护安全”观点。

吴法官说,民以食为天,现在世界各国加强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的管理,以刑法手段制裁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 关于中外“食品安全”的法律,吴耀广法官说,国内在这方面经过三个步骤,“食品安全”的法规前所未有,而且现在比较细致,无论在量刑方面还是在海外都不轻。 吴法官表示,在1993年颁布《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之前,中国没有关于食品卫生保护的具体规定,也没有相关罪名。 1993年—1997年刑法修订完成前,法律首次设立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罪和有毒、有害食品罪,防止发霉,防止劣质食品上市,将这种行为定为“处罚罪”。 在1997年刑法的修改中,新刑法吸收了这两个罪名,更加完善,操作性也更强,如《决定》在表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名时,以“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为罪名的 新刑法规定,销售知道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也应该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论所弥补这个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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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11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非卫生食品,吴耀广说“问题食品”基本符合其中的“非卫生食品”标准,问题食品实质上是非卫生食品。 在食品的生产、销售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罪”。 比如用氨水放豆芽,用福尔马林浸泡“凤爪”,用工业酒精做假酒。 郝耀广进一步解释说,这项罪行的司法解释并不一定会带来危害的结果,如果“混入”行为是“充分”,就可以量刑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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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耀广法官在昨天的会议上认为,从司法的角度出发,他认为国家为保障人民食品的健康卫生进行了充分的立法,法律条款既不是严厉也不是量刑也不是不当的问题,现在这样的案件很少向法院上诉解决是很重要的 他解释说,现在对同样的行为既可以行政执法也可以法律处理,我国现在多以行政罚款的方式处理非卫生食品问题。 迄今为止市中院没有受到食品不卫生的起诉,广州至今为止没有人因上述两种罪名被监禁。 a02、a04·研讨会报道写作事件新闻记者曾平治吴辉陈莹关春瑜曾文琼实习生林洁珊李居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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