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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股票公布了今天股票市场的最新信息:
上证指数开盘信息3530.91,涨幅0.06%
深证成指开盘信息15221.44,涨幅0.49%
创业板指数开盘信息3113.85,涨幅0.51%
新闻发布时间的总市值为22.72亿,流通值为22.72亿,成交额为1.03万手,成交额为3.12万元,交换率在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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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企业的最新公告:“阳光株式会社:企业相关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000608证券简称:阳光株式会社公告编号:32 这次诉讼几个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企业”、“企业”或“阳光新业”)
于年6月17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
建筑工程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森林绿野”)和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企业(
以下简称“田华企业”)、本企业及企业子企业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以下)
最近,企业收到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颁发的《民事裁定书》,目前,关于相关情况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西杨柳青森 居住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一路北(杨柳青)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2楼
被告2 :北京瑞金阳光投资有限企业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3号院4号楼第3楼办公区302室[/BR/] [/BR ] ]居住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3号院4号院第3层办公区302室
被告2、被告3、被告4是原告的直接或间接股东。
(二)本案基本情况
企业于6月17日收到的《民事诉状》:原告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
建筑工程有限企业起诉被告1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企业。 被告2 :北京瑞
金阳光投资有限企业。 被告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星泰
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向法院索赔: 1、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天津西青杨柳
青镇北居住及商业项目鹭岭广场(二期)酒店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的
2、被告1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4, 455.4204万元返还,支付利息损失假设计算
490.0591万元3、判决被告1,因为建设的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
返还必须自己承担,但原告收到的谈判费。 4、请求判决
将被告2、被告3、被告4作为被告1在诉讼请求2、3中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
证责任。 5、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关于这次诉讼的详细情况,请参照企业
于年6月18日刊登的《关于企业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l40 )。
三、裁决情况
原告于年11月27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起诉部分被告
北京瑞金阳光投资有限企业、被告阳光新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
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
本院认为,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企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允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
和国家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
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企业是被告北京瑞金阳光
投资有限企业、被告阳光新业房地产股份有限企业、被告北京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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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21年1月6日 阳光股份股票开盘报3.03元 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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