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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4月23日,审判文件网宣布中国石油管道科学研究中心应用化学研究所的三名管理者犯了贪污“事件”。 在该事件中,所长和副所长因自首归还涉案赃物而免于刑事处罚,办公室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中国石油管道科学研究中心应用化学研究所前所长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文化,中国石油管道科学研究中心应用化 被告邓某,男,1973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中国石油管道科学研究中心科学研究室主任。

“中国石油管道科研中心贪污窝案 办公室副主任被判缓刑”

据法院审理,从年到年,被告人张某在任期间,侵占保管的外资中的16.46万元作为自己的。 被告人李某在任期间,采取虚报差旅费、材料费等方法,从该副所长张某保管的账外资金中骗取17.44万元作为自己的。 郝某被告在任期间,侵占了其保管账户的外资中的28.24万元,属于自己。

“中国石油管道科研中心贪污窝案 办公室副主任被判缓刑”

年6月30日,原所长李某、副所长张某将涉案赃物交给中国石油纪检监察部门,投票给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某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为己有,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张某自愿投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的赃物在已经上交的审判中认罪悔罪,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郝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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