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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苏利明二审受贿罪刑事裁决书。 被告人苏利明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别人谋利,多次领取他人财产达到981.24万元。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苏利明不服判决上诉。 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根据事件,行贿主体也与上市企业四川广安爱众( 600979,股票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广元市原副市长苏利明受贿981万涉及广安爱众 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利明,男性,1968年10月6日被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四川省广元市委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广元市第六届人民代表(于年4月28日依法终止代表资格)

据原审法院称,2003年至2003年,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利明由中国共产党四川省邻水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员会书记、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广安市委常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广元市委常务委员会 多次收缴张某1、汪某2等所有人民币981.2378万元和虫草、包、手表等物品,其中最高受贿金额达到209万元,最小受贿金额为2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广元市原副市长苏利明受贿981万涉及广安爱众 二审维持原判”

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协助吴和坤在该市苍溪县经营的猕猴桃栽培基地处理用水问题,年春节期间领取吴和坤现金2万元。 从2008年到2008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向其司机甲某交接工程提供援助,多次收到甲某现金208.84万元。

“广元市原副市长苏利明受贿981万涉及广安爱众 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从2007年到2007年,苏利明利用职务便利,考虑到广安爱众的迅速发展,多次领取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罗某3现金、商场购物卡,共计30.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利明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而且金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苏利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二、侦查机关没收、冻结的被告人苏利明受贿所得人民币180.51万元、符荣华的华西证券广安营业部证券账户名资产及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长路59号2栋1单元21-3号商品房一套,交付国库。

“广元市原副市长苏利明受贿981万涉及广安爱众 二审维持原判”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和适用法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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