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45字,读完约4分钟


铁二十五局集团企业理事长、总经理梁毅(前排右一)

网络新闻7月3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梁毅犯受贿罪的案件二审刑事裁决书。 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企业理事长梁毅在公司经营和工程项目招标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公司和材料供应商获利,共收受266万元贿赂。 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判决后,梁毅不服判决上诉。 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铁二十五局原董事长梁毅受贿266万 获刑8年罚100万”

根据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毅于2005年4月就任铁十七局集团有限企业副社长,于去年12月就任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企业总经理,于去年10月就任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企业会长。 年7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命令监视住所,同年12月24日被捕。 现在被拘留在合阳县的看守所。

“中铁二十五局原董事长梁毅受贿266万 获刑8年罚100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梁毅犯受贿罪的案件,并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陕西05刑初101号刑事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梁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共同议院,经过阅卷,审问上诉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很清楚,决定开庭审理。 现在审理结束了。

“中铁二十五局原董事长梁毅受贿266万 获刑8年罚100万”

原法院2007年至年,梁毅利用职务方便,在生产经营、建材购买等几个事项上,寻求铁十七局第二施工企业、石家庄瑞邦轻化建材企业、石家庄通运企业及王某甲的利益,分别为高某某36万元、杜某130万元。

(一) 2007年至年,铁十七局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铁十七局)第二工程企业副社长高某为了感谢梁毅对其员工的支持,与梁毅一起访问项目业主负责人,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

(二) 2006年京津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开工后,兼任铁十七局项目部指挥长的被告人梁毅受铁十七局华北司令部副社长杜某委托,向石家庄瑞邦轻化建材企业和石家庄通运物资企业提供外加剂和水泥供应援助, 2008年5月,被告人梁毅在北京购买时从杜某处领取130万元支付购买住宅的首付和保险费等。

“中铁二十五局原董事长梁毅受贿266万 获刑8年罚100万”

(三) 2008年下半年,北京上海高铁项目开始建设后,兼任铁十七局项目部指挥长的被告人梁毅受王某甲的委托,向国王中标的ab主填料采购供应项目提供了援助。 年末,王某甲为了感谢梁毅赠送了100万元人民币,用于缴纳梁毅收到后在北京购买的不动产月供金等。

“中铁二十五局原董事长梁毅受贿266万 获刑8年罚100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毅是国有企业的任命,国有控股企业担任组织、指导、监督、经营管理业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领取他人财物,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 所以判决:被告人梁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梁毅已经支付赃物266万元,依法没收,交付国库。

“中铁二十五局原董事长梁毅受贿266万 获刑8年罚100万”

判决后,梁毅不服原判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 1、原审判决认为第一批36万元首被梁毅用于公务支出,不为自己所占,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第二批130万元是梁毅向杜某借款,不是受贿2、梁毅因涉嫌受贿而接受调查的,必须自行说明受贿事实,依法组成自首。 3、梁毅是初犯,积极全额退款,能诚实认罪悔罪,原判量刑太重。

“中铁二十五局原董事长梁毅受贿266万 获刑8年罚100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梁毅作为国家职工,在公司经营和工程项目招标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公司和材料供应商获利,受贿,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事件发生后,梁毅可以如实供述案件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率的情节,而且可以积极归还所有赃物,轻惩。

“中铁二十五局原董事长梁毅受贿266万 获刑8年罚100万”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必须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标题:“中铁二十五局原董事长梁毅受贿266万 获刑8年罚100万”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gphq/323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