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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微信号: istocknews )新闻3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徐强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强、长江媒体( 600757,股票吧)子企业理事长李某1为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获利,要求收藏金18.5万元,犯受贿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款22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徐强,男,1974年4月24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大成(武汉)法律事务所律师,住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因涉嫌行贿罪于去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捕。 目前被关押在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洪检刑事诉讼〔〕1013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徐强犯有受贿罪,于去年11月21日向本院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共同议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让检察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强及其辩护人李义江来法庭参加诉讼。 期间,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了3个月。 现在审理结束了。
据法院审理,从年8月到年2月,陈某1鹤(另案解决)通过浙江恒国际达进出口有限企业、上海库邦资产管理有限企业,用“假股真借”的方法向长江出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长瑞星润投资有限企业贷款2次资金合计人民币8000万元 被告人徐强经长江出版媒体株式会社所属长瑞星润投资有限企业理事长李某1 (已判决)介绍参与上述拆除业务。 期间,被告人徐强以与李某1共谋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名义,两次向陈某1鹤索取贿赂共计37万元,然后两人平分。 被告人徐强获得贿赂18.5万元。
年1月28日,被告人徐强亲自向省纪委说明上述犯罪事实,年8月8日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投票给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徐强已经归还了所有的违法所得。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强与国有(控股)企业管理者合作,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而且金额巨大。 公诉机关申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由本院确认。 事件后,被告人徐强可以自动投票给案件,亲自向案件单位说明自己的犯罪,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比较轻,退出所有违法所得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明确之日起计算。 交了罚款。 )
二、检察机关追缴的违法所得十八万五千元,依法没收,缴纳国库。
标题:“徐强伙同长江传媒子企业索贿 获刑3年被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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