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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株式会社( *st舜船,002608 )理事长王军民(正处级)、纪委书记曹春华涉嫌以挪用公款罪立案搜查

股票信息*st舜船于10月25日晚收到企业年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1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调查企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命令修改舜天船舶,发出警告

中国证监会查明了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一)舜天船舶未按规定披露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企业的关联交易

1、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之间构成相关关系

(一)明德重工在资金上依靠舜天船舶

(2)明德重工在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实际上受到舜天船舶理事长王军民的支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年1月至年8月期间,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之间构成了相关关系。

2、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之间有关联交易

年1月至年8月期间,舜天船舶和明德重工存在以下交易行为。

(一)舜天船舶为明德重工提供财务援助

(2)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及其附属公司购买和销售原材料

(三)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购买船舶。

舜天船舶没有及时披露上述相关交易,也没有在相关年度报告书中披露。 舜天船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和《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第21条、第30条和第71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中记载的情况。 对这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是王军民、曹春华,其他直接负责人是李玖、翁俊、姜志强、魏庆文、洪兴华、李心合、徐光华、叶树理。

“证监会警告*ST舜船并责令整改 王军民等12人共被罚115万元”

(二)舜天船舶年和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不真实

1、舜天船舶为明德重工提供财务援助,提供未计利息,年未计利息9,093.40万元,利润减少9,093.40万元。 年计入利息收入7,829.42万元,减少利润7,829.42万元。

舜天船舶以明德重工承担其财务费用的方式回收利息,年轻计财务费用1,912.89万元,虚增利润达到1,912.89万元。 年少计财务费用为5,031.48万元,虚增利润为5,031.48万元。

3、舜天船舶与明德重工及其附属公司虚构业务正常购买原材料,以涨价销售给明德重工的方式回收利息,每年收入57,529.73万元,47,110.71万元,虚增利润10,419.02万元。 年收入49,363.26万元,价格45,651.85万元,虚增利润3,3711.41万元。

“证监会警告*ST舜船并责令整改 王军民等12人共被罚115万元”

4、舜天船舶在购买明德重工船舶时用扣除购买价格的方法回收利息,每年带来494.15万元的虚增利润494.15万元。 年虚减价格为1,565.82万元,虚增利润为1,565.82万元。

舜天船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情况。 对舜天船舶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直接负责的主管是王军民、曹春华,其他直接负责人是李玖、翁俊、姜志强、魏庆文、洪兴华、李心合、徐光华、叶树理。 对舜天船舶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数据不直接负责的主管是王军民、曹春华,其他直接负责人是李玖、翁俊、姜志强、倭唐、许苏明、徐光华、叶树理。

“证监会警告*ST舜船并责令整改 王军民等12人共被罚115万元”

证监会通知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结束调查、审理和讨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证监会警告*ST舜船并责令整改 王军民等12人共被罚115万元”

1、命令舜天船舶改正,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

2、警告王军民、曹春华,各罚款30万元。

3、给予李玖警告,罚款20万元。

4、警告魏庆文、洪兴华、翁俊、姜志强,各罚款5万元。

5、警告倭董、李心合、徐光华、叶树理、许苏明,各罚款3万元。

证监会表示,上述当时的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罚款汇给中国证监会。 上述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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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ST舜船公告,企业真诚地向所有投资者道歉。 以及全体董事、监事和上级管理者对此予以告诫,今后要严格按照《企业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份制》、《上市企业新闻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规范的运营意识,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尼 企业受到中国证监会进行的行政处罚,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相关人员陈述、申辩时,企业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立即履行新闻披露义务。 请投资者观察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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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消息,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企业于去年8月14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021号)。 通知书的第一份复印件是因为你的企业涉嫌违反新闻披露的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决定调查你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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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9日,企业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止事前通知书》(处罚字【】36号)。 根据《通知书》,关于舜天船舶报道披露的违法事件已经由中国证监会调查,中国证监会计划对舜天船舶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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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13日,江苏省证券监督局宣布,决定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纠正措施。 [ ]第28号文件显示如下。

年5月14日,你的企业发表了《关于重整进展、风险提示和资产处置进展的公告》。 管理者分别于年4月16日、4月25日、5月3日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公开拍卖你企业合法拥有的货币资金以外的所有资产,但没有资格的竞争购买者参加了竞争。 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管理者通过协商方法,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存价格(即13.8亿元),将你的企业资产整体分为企业控股股东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企业子企业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受让人”) 年5月12日,管理者与受让人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 年5月21日至年8月20日,你们企业多次公开《关于重整进展和风险提示的公告》,称上述《资产转让协议》生效,相关资产的移交正在进行中。 年8月26日,根据你们企业公开的半年财务报告,上述资产的处置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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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们企业的上述资产转让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你的企业必须按照《上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对外公开,但你的企业只是在《关于重整进展、风险提示和资产处置进展的公告》中披露了管理者和受让人的协议签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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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的企业按照破产程序处置了上述资产,根据《上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企业采取命令纠正的行政监督措施。 你的企业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在年10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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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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