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433字,读完约4分钟
一、事件介绍
年8月3日,前期中国证监会处罚认定的汪建中被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汪建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犯了操纵证券市场的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款1.25亿元。
汪建中案于2008年5月由中国证监会立案检查。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北京第一家投资顾问有限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汪建中决定操作证券市场,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罚金1.25亿元,并取得北京第一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汪建中行为涉嫌犯罪,2008年8月,中国证监会通过行政调查掌握初步证据后,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搜查。 年8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司法判决。
二、第一违法事实
从2007年1月到2008年5月,聚集了北京第一位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多个身份的汪建中受北京第一家证券投资咨询业影响很大,其实际管理的本人和好朋友9组上海、深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 在北京第一份咨询报告发布之前,购买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通过咨询报告向社会销售后,发布了该证券种类。 汪建中用上述“先购买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销售证券”的方法55次买卖“工商银行”、“交大博通”、“马钢cwb1”等38股或票,累计购买金额52.60亿元,累计销售金额53.86亿元。
在本案中,北京首播将通过首播证券网、东方财富网、《上海证券报》等网站发表或刊登咨询报告。 比较上述38股或票的交易情况,北京第一份咨询报告发表后,股票交易价格、成交量、交换率、加入购买账户、购买账户的追加发生了明显变化。 汪建中在发表公开报告前先购买,采用发表后当天或几天内迅速销售利润的行为,对其他市场投资者明显不利,属于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的操作市场行为。
三、评论
汪建中案是证券投资顾问利用自己专业市场的影响实施大操纵的典型例子。
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方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确定了服务方法,规定了从事业务的条件和禁止的行为。 但是,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播多年在各大证券报纸、知名金融网站刊登咨询报告,在相关股票的新闻特征和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本人在亲友账户实施交易,操作证券市场,获得非法利润,以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在本案中,汪建中的行为是新型市场操作行为,与以前流传下来的连续交易、倒卖、清洗销售交易操作等表现形式不同,但欺诈市场投资者的本质是一样的。 首先,汪建中的操纵行为是通过写作和发表,利用广泛有影响力的媒体,改变市场投资者的心理期待,让投资者参加交易,汪建中本人在股价上涨后,有机会销售。 其次,汪建中强烈推荐别人购买证券,但自己进行逆向交易,那个欺诈投资者很明显。 如果汪建中向公众推荐某证券,先购买,在推荐报告发表后迅速告知销售的真相,普通投资者当然不听从其推荐股的建议,汪建中也认为通过争先交易获得违法利益的目的不太容易
汪建中和北京初放利用市场的影响极大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危害严重。 一是北京第一家知名的投资咨询机构,市场高度关注,其操作市场行为利用客观良好的大众基础,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侵犯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汪建中、北京第一次操纵行为被掩盖,其交易行为表面上是短线交易,但实质上是在正常业务掩盖下进行的违法行为,推荐股与交易结合,普通投资者很难识别其陷阱。 三是对投资咨询领域的可靠性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影响证券投资咨询领域的形象,损害投资者的信心。
标题:“汪建中北京首放操纵市场案剖析”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gphq/33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