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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了( 2009 )深中法民七改字第1-3号、()深中法民七改字第1-2号、2-2号、3-2号、4-3号《民事裁定书》,分别对*st深泰及下属4家子企业的债权人数、债权比例 收到了深中法民七改字第1-5号《民事裁决书》,下属企业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企业、深圳市收到了西部房地产有限企业转化的()深中法民七改字第3-4号、4-5号《民事裁决书》。

“*ST深泰:补充债权确认一些事项”

企业及下属4家子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向企业和下属子公司泰丰科技企业、西部企业管理者申报了债权。 其中,向企业管理者申报的债权共计3户4件,金额共计2,823,943元,向泰丰科技企业管理者申报的债权共计2户2件,金额共计58,927元。 管理者依法初步确认上述债权,将编制的《补充债权表》提交企业及下属子企业泰丰科技企业、西部企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计。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债权人或债务人没有对管理者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者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确认上述补充债权。

“*ST深泰:补充债权确认一些事项”

深圳中院按照企业及下属子企业泰丰科技企业、西部企业管理者的申请,企业及下属子企业泰丰科技企业、西部企业管理者要求深圳中院确认上述补充债权表中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 第一份复印件是

一、( 2009 )深中法民七改字第1-5号《民事裁决书》

深圳市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者于年5月11日提交的《深圳市确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案补充债权表》

二、()确认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企业改制方案补充债权表》,该表由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企业管理者于去年5月11日提交。

三、()深中法民七改制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确认了西部房地产有限企业管理者于年5月11日提交的《深圳市为西部房地产有限企业改制方案补充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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