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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解除销售限制的股票转让指导意见(全文)
【信息解读】
证监会信息发言人:限定销售股扭曲价格形成机制
中国证监会宣布解禁新规则规范“大小非”
【相关资料】
什么是限定销售股票?
大宗交易制度的定义
价格形成:机构投资者的特别要求
新闻披露:降低透明度提高效率
效率与公平:用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弥补制度缺陷
===信息直击====
上市公司解除销售限制的股票转让指导意见(全文)
为了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制销售股票的转让行为,现在对上市公司库存股票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中的库存股票是指完成股权分割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企业有限销售期间规定的股票,以及新老画断裂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
二、转让库存股份符合证券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新闻披露的要求,遵守转让人自己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相关部门或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不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解除限售股票的股东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限售库存股票的数量超过该企业股票总数的1%的,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持有股票。
四、限售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企业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在该企业年报、半年新闻公告前30天解除限定销售库存股。
六、解除这次限制销售股票转让后,股票转让人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票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视解除限售股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争价格交易系统出售股票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为者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新闻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网站)
标题:“证监会发布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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