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400字,读完约9分钟
原标题:保利地产拖欠工程费陷入纠纷的大企业这笔钱不好吗? 资料来源:搜狐财经
房地产企业一直是公认的钱主,但最近保利地产拖欠工程款上法庭有点滑稽。
据中国审判文件网报道,深圳市青盾防水工程有限企业广州分企业和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下。
原告深圳市青盾防水工程有限企业广州分公司将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被告,本院于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共同议院,公开出庭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国虎、被告委托代理人谭子毅来法庭参加诉讼。 这件事现在审理结束了。
原告和被告于去年8月签订了《广州市琵琶州村项目区划11、第一期4、5、6号楼及提取配置区样品板房、思亲楼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同年12月,双方又签订了《广州市琵琶州村项目区划11,二期7、8、9、18号楼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之后原告完成了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交给了被告,但被告至今还没有支付剩下的工程费用。
现起诉要求: 1、被告命令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05473.58元和利息(以1905473.58元为本金,按年3月22日至还款日,年利率6%的4倍计算)。 2、命令被告支付2年到期应支付的保证金714748.5元,判决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仅确认完成涉案工程的结算款为14294970.64元,但企业支付了1215万元。 关于保证金,合同保证期约定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保证期为5年,保证期届满之日起14天内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广州市琵琶州村项目区划11期4、5、6号楼和提取配置区样品房、思亲楼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提取琵琶州村项目区划11期4、5、6号楼 支付货款的被告将工程款存入合同约定的原告开户银行,原告不得将工程款转入第三方账户,或为他挪用。
工程全部完成,经验合格,被告将进度款支付到85%。 从结算日起30天内支付到结算成本的90%,剩下的10%按质量保证期内的工程质量反馈情况支付,2年内泄漏点数超过3个/10000平方米的,扣除结算成本的5%作为处罚,5年内泄漏。
本合同规定的质量反馈情况由房地产企业提供,在证明作为质量保证金账单附件的合同7天内,中标人必须向被告提交中等价格的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完成后经验合格,被告一次原告11 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5年,保证期没有从本工程所在项目完成竣工检查备案之日起起算的正当理由,被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价款达到60天以上的,从逾期第60天开始,原告每天为该工程价款的0.1%
年12月,原被告进一步签订《广州市琵琶州村项目11分区二期7、8、9、18号楼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诺在被告建设该分区二期7、8、9、18号楼防水工程,面积暂定为151818.3. 原告在上述两项合同的落款乙方上注明“委托代理人陈海良”,并盖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完成涉案工程施工,被告每年1月原告完成的工程成本为14294970.64元。 审判中,原被告确认涉案工程质量保证期后的时间为年11月28日。
原告确认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为1096万元。 此外,被告还表示将于年1月7日按照原告的指示,向广州东生电影设备有限企业支付119万元的工程进度费,因此已经支付的工程费用为1215万元。
被告提供了那个支付主张。
1、年1月7日向被告发出的“委托书”因原告欠广州东生电影设备有限企业钱,委托贵公司将涉案工程进度款119万元汇给广州东生电影设备有限企业。 这封信的落款盖上了“深圳市青盾防水工程有限企业广州分企业”的印章和“陈海良”的签名。 (原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上面的印章是虚假的,申请司法鉴定。 其司不允许被告支付该电影企业的陈海良确实是涉案合同的合同代表,具体负责实际施工单位。 在此期间,陈海良私刻了其公司章程,承担了琵琶州村项目的玻璃幕墙工程。 )
2、年1月7日中国银行支票存根,金额119万元,有肖新华签名。 (原告否认接受这笔钱,否认委托被告付款。 )
年1月2日原告深圳市青盾防水工程有限企业广州分企业向被告开具的发票,复印件收到广州市琵琶州村项目11个地块二期7、8、9、18号大楼防水工程价款119万元。 (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发票认为被告准备收工程款。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原来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每个当事人必须平均严格执行。 原告按约定完成合同工程施工,结算的核工程价款14294970.64元,元、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确认。
关于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原告表示实际上收到了1096万元。 被告还于去年1月7日支付了119万元,支付方法是按照原告的指示,把钱汇到广州东生电影设备有限企业,提交相关的转账支票存根、委托书、发票进行说明。 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否认委任状上记载的印章是虚假的,委托支付是陈海良的个人行为,申请司法鉴定该印章的真伪。
对此,法院认为陈海良是原告涉案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具体在与涉案合同的实际施工单位,即被告履行涉案合同中,代表原告一方。 关于这一支付,陈海良以原告深圳市青盾防水工程有限企业广州分企业的名义发出委托书,要求被告向广州东生电影设备有限企业支付涉案合同的工程款。
此时,即使原告的印章是虚假的,被告作为一般的经济主体也没有识别印章真伪的能力,另外,陈海良出示委任状,提供原告出具的收款发票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对这种开票行为没有异议,因此陈海良是原告企业
因此,陈海良必须持此委托书要求被告支付给第三者,构成表见代理,认定被告根据委托书支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原告申请对委托书印章进行司法鉴定的意见,不采用。 据此,被告主张另外支付了工程款119万元,合理,本院确认。 据此,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必须认定为1215万元。
根据合同,“工程全部完成,经验合格,被告将进度款支付到85%。 从结算日起30天内支付到结算成本的90%,剩下的10%在质量保证期间内的工程质量反馈情况下支付,2年内泄漏点数超过3个/10000平方米,扣除结算成本%作为处罚,5年内泄漏点数为5 如果约定扣除剩下的5%作为处罚,工程结算后被告将获得原告工程价款754747777777777777777777777770004。
涉案工程质量保证期从年11月28日开始计算,至今超过两年,现在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在该期间对原告提出了工程质量异议,因此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10%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中的5%的部分,即被告
关于利息问题。 根据合同中的“被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达到60天以上的情况下,从逾期第60天开始,原告有权每天领取该工程款0.1%的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将在约定的结算日起30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没有超过合同约定,可以采用。 但是,从违约金的性质和公平合理的大体来看,这笔违约金最好不要超过本金。
如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28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15473.58及违约金(从年3月22日到实际清缴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以715473.58元限制)。 。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部分的工程价款714748.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履行本判决指定期间支付金钱的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益费为28962元,原告负担11162元,被告负担17800元。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复印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当事人的上诉必须从提交起诉书的第二天开始的七天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付上诉案件的受益费。 逾期不提交的,通过自动撤回上诉解决。
保利地产成为中国房地产上市企业综合实力评价的第五位,但仅用不到100万的违约金损害名声令人吃惊。
运营商财经网(官方微信公众平台tel_world )——是主流财经媒体,全面涵盖科学技术、金融、证券、汽车、房地产、食品、医药及其他各种费用品报道的原始信息网站。
标题:【热门】保利地产拖欠工程款陷入纠纷 这么大企业会差这点钱么?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gphq/51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