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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经信2月28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在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采取了保存违规行为,向北京证券监督局发出警告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调查,北京证券监督局发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在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度非公开发行12亿元企业债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制定完善的检查计划,相关内容分散在不且期间制作的检查验证记录中,检查方法不足。 对未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判断和总结。 上述问题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第13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则》)第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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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方法不全面,流程不充分,流程不规范。 (1)关于重大担保事项的检查,不与企业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委托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面谈,只取得相关合同,不补充检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 (二)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只有公共机构出具的违法说明书复印件、网站查询截图,没有与企业第一负责人及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面谈(三)房地产抵押情况的检查,只取得抵押合同, (4)在向公共机关验证的情况下,只有公共机关发行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没有书面记录验证、确认情况(5)使用查询方法进行检查的情况下,记载查询的新闻复印件、场所等相关事项不完善,笔录的制作不规范。 上述问题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执行规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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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意见书缺乏规范性。 法律意见书不完善相关事实材料、检查大体、检查方法、检查复印件、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复印件。 有些结论性意见缺乏综合的分解评价。 上述问题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执行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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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监督局表示,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采取对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发出警告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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