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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文件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时,要重复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票类等资产的种类及其比例范围内将资产
全文如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有价值的附加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国有资本转换、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法筹集的资金组成。
第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补充、调整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
第四条国家根据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状况明确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和录用方案由国务院明确。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方法,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必须慎重稳健地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国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时,必须重复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票类等资产的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必须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明确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判断,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必须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中识别、测量、判断、监视和应对风险,比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法必须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必须依法制定会计方法,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报告审查批准。
第八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投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者、管理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大体选择录用投资管理者、管理者,发表选择录用新闻,组织专家审查,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发表选择录用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必须制定投资管理者、管理者的选择录用方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招聘的投资管理者、管理者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管理合同,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必须制定投资管理者、管理者的评价方法,根据评价方法评价投资管理者的投资、管理者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作为是否继续采用评价结果的依据。
第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使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
(二)依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者的投资指令,及时进行清算、移交
(三)按照规定和管理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者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报告管理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必须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者、管理者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者的投资和管理者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者、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相混淆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而获得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消息,利用该消息从事或明示、含蓄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经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发现有问题的,属于必须依法解决的该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投资管理者的投资、管理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管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解决,立即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对境外投资管理者、管理者的监督,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与投资管理者、管理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局必须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审计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法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必须通过其官网、全国规模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国内投资管理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到100万元的,对合并科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相关工作资格,合并科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犯罪的构成者,依法
第二十六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职工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务、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经营社会保险基金。 受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依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标题:【热门】国务院印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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