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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辽宁“韩显辉故意杀人事件”再审无罪,1998年杀害同事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辽宁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平台透露,年12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汉显辉的故意杀人再审进行了公开判决。 经过审判,韩显辉犯被认定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明确,证据不足,宣布撤销原审,宣布韩显辉无罪。

原审被告韩显辉故意杀人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显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韩显辉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审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命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审本案,2008年9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审维持原审。 年12月13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院的建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再审。

财讯:辽宁“韩显辉故意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曾被控1998年杀害同事获无期

复审: 1998年8月12日20点左右,铁岭市银州区居民受害者穆某(女,死亡年24岁)与原同事韩显辉外出见面后分手。 1998年8月13日上午,穆某和丈夫董某想办理离婚手续,受到穆某弟弟穆某伟的劝说。 11点左右,穆某伟把穆某送回家。 同日19点,铁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董某通报说“恋人自杀了”。 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穆某死亡。 穆某系被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用单面刃器刺伤腹部,死于头皮裂伤、腹腔内脏损伤、急性内外出血循环呼吸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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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中,对原审被告韩显辉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问,认为不能依法成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除了汉显辉的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汉显辉实施了杀害穆某的行为,间接证据也不完善,无法形成封闭的证据链。 因此,原判没有以定罪的证据达到切实充分的法定说明标准,韩显辉犯故意犯杀人罪的事实不明,认定证据不足。 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决定,依法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 )辽审判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 2003 )辽刑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 )铁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加民事判决,宣告韩显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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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韩显辉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韩显辉亲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等人旁听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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