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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查、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表了《依法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意见》,囤积奇葩,吊起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用品、药品等价格,获得暴利,违法所得数额大或者 以疫情防控的名义骗取公私财产等金额较大的,可以以诈骗罪处罚。

"四部门:哄抬疫情防控急需品价钱 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了贯彻年2月5日中央全面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这里印刷分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立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报告。

"四部门:哄抬疫情防控急需品价钱 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年2月6日

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提高政治立场,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策指导小组工作人员的安排, 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视为当前压倒性的最优先事项,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及时惩治妨碍依法防控疫情的各种违法犯罪,坚决战胜疫情防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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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各种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击疫情的防控措施犯罪。 故意传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有下列情况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被定罪。

1 .被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间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间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递。

拒绝执行其他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疗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达或传达重大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被定罪。

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防疫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防疫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国家机关的 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防疫公务的人员)履行依法为防止疫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项。 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妨碍公务罪被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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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害医疗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裂防护装备、吐痰等行为,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

随便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不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找死者犯案件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其他做法公开侮辱、威胁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牺牲事件罪被定罪。

用离开事务所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因非法拘禁罪被定罪。

(三)依法严惩假冒伪劣犯罪。 在疫情预防控制期间,生产、销售疑似劣化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化药,符合刑法第140条、第140条、第22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疑似劣化产品,或者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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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领域标准的医疗口罩、医疗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或者知道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

(四)依法严惩物价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奇,吊起疫情防控所需口罩、医疗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民生相关物品的价格,获得暴利,违法所得数额大或

(五)依法严惩欺诈、集体抢劫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开发、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为名骗取公私财产,捏造事实骗取公共捐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疫情防控名义,虚假推广利用广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许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大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假广告

在疫情防控期间,掠夺公共和民间财产,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大或有其他重大情节的,对主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公共抢劫罪定罪。

(六)严惩依法散布谣言传播犯罪。 编造虚假的疫病新闻,在新闻网络或其他媒体广播或知道是虚假的疫病新闻,故意在新闻网络或其他媒体广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

编造虚假消息,知道是编造的虚假消息,在新闻网上散布,在新闻网上组织人员,煽动,引起骚动,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刑法第二百九十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国家政权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新闻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措施不改正,虚假疫病新闻或者其他违法新闻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对虚假的疫病新闻事件,必须依法准确、妥善处理。 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新闻,制造社会恐慌,引起社会感情,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 用轻信传播虚假消息,危害不大,不是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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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止失职、贪污挪用犯罪。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具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急救、新闻传播、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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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的员工不负重大责任。 由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因传染病失职防止罪被定罪。

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的传染病菌种、毒种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结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传染病物种扩散罪被定罪。

国家工作人员被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企业、公司或其他机构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陷阱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项,或挪用上述款项个人采用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公款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济、优待抚恤、救济等金钱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直接对负责人以挪用特定金钱物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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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 在疫情对策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道路、机场、航线、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有使列车、汽车、电车、船、航空空器流动或破坏的危险的,刑法第117条、第

处理破坏交通设施的事件,必须区分具体情况,依法慎重解决。 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锁道路阻碍交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通常在犯罪论所,由主管部门纠正。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 国家要点保护的贵重、非法捕获、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要点保护的贵重、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捕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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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狩猎法规,以禁止狩猎区、禁止狩猎期间或禁止的工具、做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要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开设交易场所、网络销售、加工食品销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你应该知道或知道国家要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物种的制造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应该隐瞒、隐瞒犯罪所的定罪处罚。

(十)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实施上述(1)~(9)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根据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机关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牺牲事件,拒绝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执行职务 侮辱他人、诈骗、破坏铁路沿线非法坑的铁路设施设备、故意破坏财产、掠夺公私财产等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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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违法犯罪,要从重大情节出发,依法体现严格的政策要求,大力惩治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三、健全完整的从业机构,保障事件的效果和安全

(一)及时调查事件。 公安机关对妨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事件,必须依法及时起草、调查和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对于拒绝隔离治疗的人,或者隔离期间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与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合作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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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信息表达的协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信息表达的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 对于重大敏感、多而杂的事件,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 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高的重大事件,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处理,根据舆论引导、社会方面管理“三步到位”的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事件进展情况,查明事实真相,搞好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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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诉讼权利。 必须依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 根据刑事案件律师全面进行辩护的要求,必须为不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积极组织律师依法提供辩护或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对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吸引广大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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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推进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行法律”责任制,结合案件处理深入开展法治推进教育事业。 要选择典型的例子,用事件释法,加大警告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这种违法犯罪,充分显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决心。 要吸引广大群众服从纪律,不听信谣言,依法支持和协助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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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视事务安全。 在疫情防控期间,处理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事件,办事员要重视自身安全,提高预防意识,增强警察在履行接收、逮捕、拘留、讯问、审判、执行等功能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止能力。 除了必须依法直接接触的情况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必要时可以用录像等方法审问犯罪嫌疑人,审问受害者、证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相关案件,必须多次依法公开审理,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加者,旁听群众,旁听法院干部警官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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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责任:李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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