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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青岛8月20日电(记者张旭东,徐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日在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判决“聂磊涉黑事件”,根据二审明确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0日对聂磊涉黑事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聂磊被判处死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没收了个人的所有财产。 另一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两年,一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因情节轻微而免除刑事处罚,另外分别被判处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青岛聂磊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中信、孙文华不服被告人聂磊、姜元、李岩、史殿霖等20名被告人和原审,分别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了9起故意伤害犯罪,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伤。 寻找20起遇难者,6人轻伤,6人轻伤,损坏财产52000余元。 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妨碍公务、非法买卖隐匿的一支枪、非法持有13支枪等,主观恶性极其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极为严重,且重罪,依法加重 原审判的决定罪正确,带量刑及民事赔偿的项目、金额合适,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 (1)条、第199条的规定,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青岛聂磊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维持被告人聂磊死刑的裁定依法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标题:"青岛聂磊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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