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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宁波1月21日电(记者郑黎)浙江省宁波北伦区城管队员朱春瑜遭遇暴力抵抗法被刺事件日前在北伦法院判决,被告吴增峰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有民事赔偿60万元。
2011年7月28日上午,被告吴增峰、张某、李某等人在北伦区大碶菜场做水果生意期间,由于摊位占道鳞次栉比,北伦区城管人员朱春瑜等人要求整理摊位。 张某、李某不服员工管理,与朱春瑜等人争吵,扭伤了。 吴增峰被告在状突前用剪刀刺伤受害者朱春瑜脖子左侧倒下,被送往医院救治。 受害者朱春瑜损伤程度被鉴定为7级残疾重伤。
法院认为吴增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受了一人重伤,这种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承认其罪行的态度良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此外,该案的另一被告人钟某在得知吴增峰犯罪后也提供财产,帮助其逃跑躲藏,因藏罪判处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标题:"宁波城管遭遇暴力伤害案宣判 被告获刑7年赔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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