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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9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并宣布了第50号主席令。 新华社被赋予全文广播这项决定和改编的兵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撰改兵役法的决策和撰改后的法律"

这个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这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编纂并重新颁布。

编纂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的需要和本人的自主性,可以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招募17岁以上不满18岁的公民服现役。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12月31日前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必须登记服役。 在兵役登记、初步审查合格的,称为应征公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撰改兵役法的决策和撰改后的法律"

编纂后的兵役法规定,在招募期间,应征公民被招募到现役,且被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录用或录用的,必须优先履行兵役义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可以宽限。

根据编纂后的兵役法,国家以健康支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就业安排、退休、赡养、学业继续等多种玩法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义务兵退出现役,依照国家规定发放退役金,由设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可以根据当地现实情况发放经济补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撰改兵役法的决策和撰改后的法律"

编纂后的兵役法还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务时,必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录用。 机关、团体、公司的事业单位有义务接受退出现役的军人,招募录用员工或录用员工时,必须优先录用在同等条件下退出现役的军人。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撰改兵役法的决策和撰改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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