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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在山东召开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编纂座谈会。

我国现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制定的,这次法案修改是其公布12年来的第一次修改。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人在精神上不得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抚养者必须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

围绕孩子“经常回家看看”的争论不断,反对者认为没有操作性的道德义务被纳入法律,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参加座谈会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伦理道德的要求与法律效力无关,也不损害法律权威度,体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指导、教育作用。

操作性不等于投诉性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于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正案比以前进步更大,符合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诉求,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范围、标准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也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但是激励和提倡性的条文很多,空太泛了,不利于实施。 ”。 日向认为,对于义务性的规定,应该对应既定的法律责任,尽量细化条文,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肖金明认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法律的可操作性与投诉性不完全相同。

“能不能经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条款来提起诉讼”他说,实际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许多政策责任条款很难成为诉讼的依据,但它们是务必评价行政问责、家庭纠纷的重要

肖金明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责任法的特征,“责任法并没有追究违法责任,而是确定了积极责任的法律宣言,或者法律规定政府、社会的政策责任”。

一般来说,在显示鲜明制裁性质的法律中,没有强制可行性的道德要求不应直接纳入。 “但是,在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样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的法律中,加入了孩子回家仔细看的伦理道德要求,在不损害法律权威的情况下,体现法律指导、教育作用的人在增加。 ”。

"老年法将修订 “常回家看看”有望成为法定义务"

肖金明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政策责任不是法律义务,而是构成了该法律的基础。

标题:"老年法将修订 “常回家看看”有望成为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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