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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龙股份

详细行情>>> 证券代码:600125 证券简称:铁龙股份 编号:临2005-002

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企业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企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文案的真实、准确和完善,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撰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企业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月24日上

午在企业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共有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46,687,0

84 股,占企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55%。其中流通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2

,943,084股,占企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5%;非流通股东代表8人代表股份1

33,744,000股,占企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50%;符合《企业法》及本企业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企业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长赵树霖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法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关于变更企业注册名称的议案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并以146,687,084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以12,943,084股同

意,占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133,744,

000股同意,占投票表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

2、《2004年第一次企业章程撰改草案》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并以146,687,084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

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以12,943,084股同

意,占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133,744,

000股同意,占投票表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

3、关于变更部分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中企业将25t型旅客列车租赁给沈阳铁路局的行为属相关交易,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由沈阳铁路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股

东沈阳铁路局经济快速发展总企业、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企业及大连铁路机务段

综合服务企业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并以82,932,630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以12,943,084股同

意,占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69,989,5

46股同意,占投票表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

4、关于购置7辆25z型旅客列车并租赁给沈阳铁路局运营的议案

本议案中企业将25z型旅客列车租赁给沈阳铁路局的行为属相关交易,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由沈阳铁路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股

东沈阳铁路局经济快速发展总企业、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企业及大连铁路机务段

综合服务企业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并以82,932,630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流通股股东以12,943,084股同

意,占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69,989,5

46股同意,占投票表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

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郭敏杰、赵达光、朱德辉、赵树霖、周国敏、

于庆新、郝智明、张秋生、巴永军为企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的议案。其中郝

智明、张秋生、巴永军先生为独立董事。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议案中审议各位董事的任职均以146,687,

084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流

通股股东以12,943,084股同意,占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

;非流通股股东以133,744,000股同意,占投票表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表决通过。

6、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推举张知诚、江玉香、刘国义、王伟忠四人为企业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成员的议案。

本议案以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议案中审议各位董事的任职均以146,687,

084股同意,占投票表决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流

通股股东以12,943,084股同意,占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表决通过

;非流通股股东以133,744,000股同意,占投票表决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表决通过。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企业聘请了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企业200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比较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企业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企业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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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龙股份(6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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