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61字,读完约4分钟

从某企业依法成立、诞生之日起,法律不仅赋予了从事其注册经营范围具体业务的权利,而且赋予了“孩子”的权利 成立子企业的企业是母企业 母公司拥有其子公司的股票,可以影响经营活动,但在法律上从经营上来说与子公司是独立的 而且,子企业也可以投资设立自己的子企业,衍生出了“孙企业”等 通过这种资本连接建立的两个独立法律人的“血缘”关系就是所谓的母子企业关系 成立子企业是企业成长的重要途径,使一个家庭因后代繁殖扩大而成为巨大的家族 通常认为母子企业体制的生命力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企业长期战术利益和特定业务经营的专业分工特征:在企业长期经营战术中,可以以子企业的形式迅速发展特定业务,母公司长期战术迅速 二、融资和“小控制大”的特点:从融资的需要出发,依照法律法规以子企业为载体设立,有利于直接对外融资 而且,这个体制,母公司只需部分出资子公司,就能全面控制下属企业的各项重大决定,为什么不高兴呢? 三、风险规避的特点:法律结构上子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企业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由于子企业经营中的失误,母企业受到越来越多的损失,集团内 四、避免地域限制的特点:为了避免某种限制或有效利用优惠政策,公司可以根据要求专门设立子公司,进入本限制的一点领域和地区,实现母公司的扩张。 但是,孩子的出生和成长给父母带来了喜悦和收获,也要求他们付出很多烦恼而出生 从法律的规范意义上来说,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是基于产权关系的管理,但现实中存在各种父子企业关系,母子企业引起好处冲突的事例屡见不鲜,如何解决母子企业关系是企业快速发展的关键 “幸福的家庭很相似,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幸 “幸福”母子企业关系被比喻为太阳系的运行状态:太阳是整个太阳系的中心,每个行星被太阳吸引绕太阳公转、自转 子企业必须既为母公司的战术目的“公转”,又为生存和快速发展提供服务 发生纠纷的母子企业的“不幸”故事各不相同,这几年在中国发生的母子企业商标和商誉的争夺、母子企业的融资保证问题、母公司挪用子企业的资金、子企业反收购母企业、母子企业的销售渠道之争、母子企业的人 在许多母子企业的冲突中,近年来中国比较普遍地从母公司上市的子企业中提取资金等资源,影响子企业的迅速发展,侵害子企业其他股东利益的现象 从资本市场融资的首要目的出发,一点企业把自己的核心业务个别分离出来,登记在一个子企业中,使这个子企业各方面的条件满足上市的要求,即所谓的“包装上市” 但是,设立这样的子公司的方法有“先天性不足”,为这个“家庭”的“不幸”埋下了伏笔 另一方面,由于子企业是母企业的核心业务,一旦被剥离后,母企业自身的生存能力与预期相去甚远,而且为了满足子企业的上市条件,大部分经济和人员的负担、负担留给了母企业,母企业的生存前景 在子企业的红利不足以支持母企业生存的迅速发展要求或母企业上层管理者的期待的情况下,必然会发生上述子企业“采血”的不正当行为。 另一方面,如果子企业“出生在那个时候”,努力经营的话,子企业会迅速发展。 而且,如果母企业有战术错误,其他业务就会全面萎缩,导致迅速发展的子企业和逐渐萎缩的母企业的“对比” 此时,子企业的上层管理者鄙视母企业的上层部分,母企业的上层部分有可能觊觎子企业的上层部分的地位和利益,也有可能发生母子企业的上层部分的冲突 即使证监会提出要求母公司和上市子企业“六分割”的规定,即使最近国资委想要使国有公司整体上市,也要处理母公司分割包装子企业上市可能发生“畸形母子企业关系”的问题。 但是,对于已经使用这种方式上市的企业,不能彻底根除潜伏的危机 除此之外,对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明确的集团公司和最初戴着“红帽子”的民营公司,会出现混乱的“儿子先有老子”的母子企业关系。 这些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迅速发展后,国有资产的代表或所谓产权代表在其上“捏”母公司,近年来由此引起的母子企业间的冲突也不少 我国现阶段对上述母子企业混乱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剪不断,整理混乱” 我国企业法规定设立子企业,明确母子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合法性,但我国没有调整规范母子企业产权关系和具体利益关系的法律条文 事实上,如何建立规范的母子企业体制应该是我国完整企业立法的重要副本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公司管理研究室主任)

标题:【封面文案评论:当儿子长大……】

地址:http://www.china-huali.com/cjxw/12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