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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3)》(以下简称“解释”),自年9月14日起施行。 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三庭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问:请介绍制定《说明》的背景情况和第一份复印件

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强制力和威望的方法。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2019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 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正罪状表现,推进处理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犯罪的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争议问题很多,需要制定和规范相关司法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解释》共12条,第一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复印件:一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损失计算方法,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 二是进一步确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同一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商业秘密侵权罪“非法手段”等具体认定,统一司法实践的认知。 三是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处罚适用和掌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问题,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轻处罚的情况出发,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问:请介绍《说明》的起草过程。 制定的第一想法怎么样?

a :制定“说明”的事业酝酿了很长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从2009年开始开展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业务调查、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评价引擎调查、刑事审判业务座谈会调查等多项业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深入调查了全国11个省2019年前处理的商业秘密侵权刑事案件的起诉、不起诉情况,在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书面调查。 我们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起草《解释》,先后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系统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专家、公司、社会团体、领域协会、律师及公民个体等多种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在起草《说明》的过程中,我们多次重复了以下大致内容。

一是反复犯罪的刑法大体上是严格依法解释。 《解释》严格遵循刑法的明确规定和立法的本意,从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司法实践经验,依法确定相关罪状的含义,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是多次以问题为导向,更有效地处理司法实务问题。 《解释》从司法实践的必要性出发,增加相关情节在定罪标准中的适用,规范构建合理定罪模式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法律适用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三是多次严格构建经济,强调处罚要点。 《解释》规定从重处罚和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况出发,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打击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处罚后再次犯罪的情况,确定罚款刑的适用标准,逐一发挥处罚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此外,有助于规定轻处罚的情况,解决社会矛盾。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四是集中法治共识,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建议。 我们认真整理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和吸收,在《说明》中集中了社会各界的法治智慧。

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确定“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机密商业新闻、源代码等的比较有效的保护”,“解释”是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吗?

答:商业秘密是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没有排他性垄断权,其边界相对模糊,国内外很多人建议降低入罪标准,提高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 《解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定商业秘密侵权罪的相关问题,第一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一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降低了入罪标准。 扩充罪恶状况,把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的侵害、商业秘密侵害引起的权利人破产、破产等状况纳入罪恶门槛。 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和征求意见期间的许多意见,将入罪金额调整为“30万元以上”。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二是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定罪体系。 根据罪刑大体上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重大损失”认定标准。 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更隐蔽卑劣,社会危害性大,因此这种行为要求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录用费明确权利人的损失,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实际损失 对于违约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行为人占有商业秘密是合法的,危害性比违法获得行为相对小,因此罪恶门槛需要区别,损失额必须采用商业秘密根据权利人带来销售利益的损失来计算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三是确定法律的适用,统一司法标准。 比较当前司法实践中认知不一致的问题,《解释》给出确定和规范。 如果规定只有在商业秘密失去或丢失非公开智力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价格明确损失额,请将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价格扩大适用于侵犯各种商业秘密的行为,统一司法实践的认知

标题:【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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