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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咨询了五洋债务索赔的相关事项,证监会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发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现在在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的欺诈发行债券过程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勤奋地履行责任。 如果后续证券公司也被处罚,也可以列为索赔诉讼的共同被告。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王智斌律师2月11日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
迄今为止,证监会对五洋建设和21名负责人发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比较,综合来看,五洋建设在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年至年财务报告时,违反会计准则,将建设的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口” 通过以上方法,五洋建设年起全年虚增净利润分别为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以上。
年7月,五洋建设自身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在9359.68万元以下,不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1.04亿元),没有企业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用上述财务解决方法编制的从年到年的虚假财务报告中企业债券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了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年至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五洋建设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对应”解决对财务报告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过了大信事务所年和年财务报告整体水平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但大信事务所在没有得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进行验证的基础上,进行了五洋建设的应收账款和收购
另外,大信事务所在知道审计报告书被用于五洋建设债务发行目的的情况下,根据其制定的《审计业务项目分类管理暂行方法》(年)的规定,将该项目的风险等级从c类调整为风险等级高的b类,相 大信事务所在审计时没有取得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发行没有标准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有虚假记载。
“五洋建设构成欺诈发行企业债券,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年8月12日至年12月27日期间购买“15五洋债务”及“15五洋债务02”,年12月27日持有债券的投资者为五洋建设及相关中介人 ”。 王智斌提请《证券日报》记者特别注意的是,“五洋建设欺诈根据发行债券提出的索赔诉讼要求赔偿债券价格变动引起的部分损失,这种诉讼和债券兑付失败引起的违约 换言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根据欺诈发行要求五洋建设和相关中介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完全五洋建设清偿债务,两者并行不悖,互不影响。 ”。
标题:【五洋建设欺诈发债遭索赔诉讼 中介可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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