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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季辰
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快速发展需要法律完善,继2009年德国、日本之后,中国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 该法推动了中国的循环经济建设,在生产、流通、费用等行业,形成了“资源节约、中间生产削减、后端垃圾资源化”的绿色循环体系。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建设不断多样化和出现的越来越多的问题,法律界、环保界的专家学者开始着手修改这项法律。
中国出现了更多的循环经济产业园,良莠不齐,但由于促进了产业的迅速发展,北京大学教授杨春平建议,通过将该法律从《循环经济促进法》直接改为《循环经济法》,可以加强法律的权威度和执行力
现在,从公司内部的小循环到产业园区的大循环,循环经济项目全面展开,园区、公司虽然起了“循环经济”的名字,但实际实现生态工业的很少。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钱易强调,《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法律约束力不足,权威程度不足。
从《循环经济促进法》到《循环经济法》,看不出几个字的差异,但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政府机关、公司的重视度。
在日常生活中,所有的顾客都是资源消费的受益者,但很少负担资源消费后的垃圾资源化价格。 专家说我们购买的许多海外产品支付了资源回收再利用的费用。 因此,在中国修改法律的过程中,也必须考虑现在的垃圾资源化和公司和顾客如何分担运营价格。
从法律角度看,在产品生产录用过程中,各负责人应承担的义务,即垃圾资源化项目,应加强建立顾客支付制度,不得放松对公司的制约。
在未来客户的购买过程中,必须被动支付“垃圾资源化”费用。 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强制”的。 这是因为法律需要将这笔资金用于循环经济项目。
从专家的角度来看,循环经济的法律核心应该是处理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问题,大气、水等环境复印件太多,法律管理范围就会扩大,不利于人们的理解,在制定过程中,仔细研究周边法律,诸
因此,现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需要根据现在的经济形势、产业配置、市场结构,认真判断后进行修订。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认真总结现有的循环经济建设成果,具有全球化视野,结合中国的世界环境责任,加强法律约束力。
标题:【修订“循环经济法律”有利于确定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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