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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22日,菲律宾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7的规定,就中菲南海争端提出了强制仲裁。 年10月29日,国际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了初步判决。 预计国际仲裁庭不久将就中菲南海仲裁方案的实体问题作出仲裁裁决。 但是,无论国际仲裁庭将来对中菲南海仲裁方案作出怎样的判决,该判决都是无效的。

【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无效性特约】

第一,中菲南海争端的本质是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计划争端,不在国际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内。

中菲南海纷争是比较多而复杂、多层次因果关系的法律纷争,其本质是两国关于黄岩岛和“卡拉扬群岛”的领土主权纷争,和海洋权利主张重叠形成的海域计划纷争。 但是,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纷争和海域计划纷争,菲律宾没有提交仲裁,也没有参与联合国海洋法条约的解释和适用。 这是因为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和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

【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无效性特约】

第二,中国在2006年宣布排除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

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声明。 该声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条约第298条第1款( a )、( b )和( c )项中记载的任何争端,也不接受条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换句话说,中国政府对海域计划、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务等争端,接受条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中的强制争端处理程序,包括强制仲裁 中国2006年的声明涵盖了菲律宾提出仲裁的争端,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

【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无效性特约】

第三,菲律宾单方面提出强制仲裁违反了国际法。

众所周知,中国在有关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问题上,一贯是直接相关国家用谈判的方法和平处理争端。 例如,200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计划协定》的签署,是这方面成功的实践。

【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无效性特约】

事实上,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处理中菲南海争端,中国和菲律宾之间也已经有共识。 例如,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行业合作的协议联合声明》确定:“关系争论应该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协议和平友好地处理。”

【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无效性特约】

此外,多边合作文件中也确认了中菲之间关于以谈判方法处理争端的协议。 例如,2002年11月4日《南海各行为宣言》第4条承诺:“有关各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直接相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和平处理它们领土和管辖权的争论

【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无效性特约】

上述中菲两国各双边文件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相关规定规定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可知两国在此基础上有按照谈判方法处理关系纠纷的义务。 因此,菲律宾单方面提出强制仲裁违反了国际法。

第四,国际仲裁庭的判决只对特定的争端具有约束力,中菲南海争端不属于国际仲裁庭管辖的特定争端,因此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6条的规定,“具有本节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对争端进行的任何审判都应该明确,争端的所有当事人都应该遵循。 这样的审判只对冲突当事人之间及其特定的争端有约束力。 ”。 换句话说,国际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定除了对争议当事人和特定争端有约束力外,没有法律约束力。

【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无效性特约】

由于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计划争端没有提交仲裁,中菲南海争端也不能受到这种仲裁裁决的影响,因此这种仲裁裁决对中国没有权威和约束力。

第五条国际仲裁庭的裁定不能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主张。

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经有2000多年的历史了。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对南海诸岛继续进行主权管辖。 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邻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

1947年中国政府重命名了南海诸岛,在1948年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绘制了南海断续线。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邻接区法》都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标题:【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无效性特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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