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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认为超出礼尚往来范围领礼金首先有两种情况。
一是直接超过礼尚往来的限度。 例如,节日时,煤老板去局长家送红包要上万元。 煤老板不确定,所以经常说“领导很关心我。 节日请来看领导”。 领导也没有为煤老板得到任何好处。 这种情况也被称为“感情投资”。
二是庆祝红白的时候,来了几百人,各自送的礼金数量还在往来的范围内,合计有几十万元。
在实践中,第一种情况经常由受贿罪解决。 第二种情况由违反纪律、作弊的风解决。
阮齐林表示,刑法不需要增设“领礼金罪”,发表一个立法解释,确定领礼金的金额在受贿罪论处很大即可。
晨报记者李云芳
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发表了刑法修正案(9)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但是草案中没有出现至今为止备受瞩目的“收受礼金罪”的增设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修正案(9)草案中没有“领取礼金罪”的规定,领取礼金的行为不是犯罪。 在实践中,领取礼金如果超出礼尚往来的范围,往往会根据受贿犯罪来解决。 阮齐林认为刑法增设“领礼金罪”,有利于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反腐败力度,但也有不同的意见。 他个人建议,刑法不需要增设这个罪,只需提出一个立法解释,确定领取礼金的金额在受贿罪论处很大即可。
领取礼金规定受贿罪有争议
据《京华时报》报道,9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明确表示,刑法修正案(9)计划设立“领取礼金罪”。 这个罪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认定这个罪,不管是接受别人的财产,是否利用职务,还是想为别人获利。 领礼金的罪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 “这个罪恶的设定会处理感情投资的问题。 ”。 陈兴良说。
根据《刑法》,受贿罪是指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非法领取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阮齐林说,官员领取礼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被讨论为受贿罪,但“被派遣的人没有被委托,领取的人也不谋利益。 不符合受贿条件。 多少有点争议”。
专家建议立法解释。
阮齐林说,刑法中设置了“领取礼金罪”,对党纪政纪严肃,加强对腐败的立场有好处:领取礼金只要超越礼往来,就被视为犯罪。 有利于规范官员的行为,“不收,收是犯罪”。 作为不送礼的借口,“不能送。 我害了领导。”。 但是,对此也有意见认为不反对收取礼金有罪,但没有必要立法规定。 因为在实践中,大部分超过礼尚往来领取礼金是犯罪解决,“你的规定反而不方便,好像以前领取礼金不是犯罪”。 另一个反对声音认为,如果设定“领礼金罪”,不适合任何比较正常的礼金还来往的礼金领情况。
阮齐林个人的观点是,刑法不需要增设“领礼金罪”,发表一个立法解释,确定领礼金的金额在受贿罪论处很大即可。
标题:【刑法修正草案未设收受礼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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